ChatGPT生成的内容著作权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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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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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城晚报记者 董柳
写论文、写文案、写作业、写代码、写新闻、写评论……最近,非常火爆,一个个考问当下的问题也随之来临——
“很多专家学者围绕的发展,看到了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在13日广东高院举行的“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护航广东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一位企业界人士在发言时提到了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保护问题。
是辅助工具还是内容生产者?如果能生产作品,著作权归谁?现有的法律体系准备好了吗?对此,羊城晚报记者采访了多位专业人士。
追问1
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是作品吗?
早在计算机发明之初,人们就开始讨论人工智能所生成的内容能否享有著作权。自1964年起,美国版权局就连续多年在年报中提及计算机作品对著作权制度带来的挑战,并尝试探讨计算机作品、计算机能否享有作者权等问题。
计算机技术飞速发展,人工智能更新迭代,时至今日已发展出“能写会道”的,为许多领域提出了人工智能解决方案。有的学生直接靠其写作业,有的学生借由它生成论文,有的记者输入新闻要素就能生成一篇新闻稿……
同时,一些出版物、论文开始将列为合著者、非第一作者,但随后遭遇了“封杀”,包括《科学》《自然》在内的大量权威期刊,都要求不能将列为作者。
可见,人工智能对现有著作权制度的冲击已经显现。
“需要明晰的是,此处谈及的‘作品’是指著作权法语境下的作品,而不是社会大众泛化理解下的作品。”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北京大学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发展研究院研究员徐美玲表示,根据著作权法的基础理论和相关规定,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即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因此,并不能将生成的所有内容视为作品,如对“著作权法是哪一年颁布的”等简单问题的回答,属于现有知识的呈现,应该被排除在“作品”之外。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郑志峰说:“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作品认定的关键在于独创性,但何为独创性存在不同的理解,一种是主观主义,强调作者的个性化创作过程;一种是客观主义,强调作品本身具备一定的创造性、区分性。如果从客观主义出发,生成的许多内容可以被认定为具有独创性,进而属于作品。”
追问2
若遇争议有无司法判决借鉴?
目前,我国司法实践对人工智能生成的文章是否构成作品等问题,已进行了一些探索。法院的基本观点是,司法争议的人工智能的法律主体资格有待法律予以明确规定,但对于人工智能自动生成的相关内容需要加以保护。
2019年5月,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北京菲林律师事务所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在该案中,法院认定,计算机软件智能生成的涉案文章内容不构成作品,但同时指出其相关内容亦不能被自由使用。其理由是: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文字作品应由自然人创作完成。
深圳市南山区法院2020年判决的腾讯诉盈讯科技侵害著作权纠纷案,是我国首例人工智能生成文章作品纠纷案,提供了另一种视角。2018年8月,腾讯公司在其网站上首次发表了题为《午评:沪指小幅上涨0.11%报2671.93点 通信运营、石油开采等板块领涨》的财经文章,末尾注明“本文由腾讯机器人自动撰写”。同日,盈讯科技在其运营网站发布了相同文章。腾讯公司认为,涉案文章作品的著作权应归其所有,盈讯科技的行为侵犯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2020年1月,深圳南山区法院审理认定,涉案文章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文字作品,是原告主持创作的法人作品。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副教授陶乾认为,在上述第一个判决中,法院认定数据库自动生成的分析报告不构成作品,但是有保护的价值。本判决的缺憾是,未能详细地阐述为什么在有保护价值的情况下,本案适用著作权法进行保护。第二个判决则将认定为一种创作工具,认定该文章构成作品,属于腾讯公司的法人作品。
“总的来说,司法实践越来越重视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保护,逐渐放宽对作品的认定,但如何认定著作权人以及相关的保护规则尚缺乏清晰的规则。”郑志峰说。
追问3
归属界定还要解决哪些争议?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龙卫球在腾讯诉盈讯科技侵害著作权纠纷案判决后点评说,人工智能技术和产业的迅猛发展,对现有法律体系特别是著作权保护体系提出了巨大挑战。其中,人工智能能否成为著作权主体、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能否构成著作权客体,在国内外存在广泛争议。人工智能能否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成为民事主体资格,需要国家法律的明确规定或认可。
生成的作品到底由谁作为著作权人,学术上存在不同观点。郑志峰表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著作权的归属主要包括作者和其他主体,其中,作者指的是创作作品的自然人。但这不太适用于,一方面,并非民法上定义的自然人;另一方面,使用的用户虽然是自然人,但用户通常只是简单地提问或发出指令,并没有创作行为。
徐美玲提出:“既然生成的内容具备‘可作品性’,有可能享有著作权,那么其权利人如何界定?我认为,人工智能背后的设计者、开发者或者投资方等享有控制权的主体均可能成为著作权人,具体可通过合同机制确定。当然,‘权利-义务-责任’一体,成为著作权人的同时,也应对所生成的内容负责,如果存在侵害现有作品著作权或其他违法行为,同样应当由著作权人来承担相应责任。”
徐美玲说:“社会大众可能还存在一个疑问,在‘创作’过程中,千千万万的用户通过提问的方式引导其回答,是否也付出了劳动、参与了‘创作’?权责又该如何分配?我认为,‘(所属公司)————User(用户)’三者之间的关系可以理解为一种委托创作,即用户委托通过使用其享有的来进行创作,著作权的归属可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来认定。”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在郑志峰看来,如果人工智能模型客观上生成了大量具有独创性的作品,但法律上不将其视为相应的著作权人,那么这些作品就会成为孤儿作品、无主作品。对于这些作品,特别是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的作品的使用,势必会引发诸多纠纷。“当然,著作权除了对作者进行保护外,还包括其他享有著作权的主体。虽然理论上说,和用户都难以称为一般意义上的作者,但法律完全可以通过拟制作者或者其他方式来确定著作权人。”
追问4
未来司法领域需要做何努力?
在徐美玲看来,应当摒弃作品必须只能由“人”来创作的理念——作品可以“为人”而创作。人工智能生成物在本质上是人类的智力劳动成果,只是借助了人工智能这样的工具,使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劳动科技化、规模化、智能化。不过,为保护社会大众的知情权,徐美玲特别强调应设定标注区分的义务。在我国已做出的判决中,法院就曾指出“从保护公众知情权、维护社会诚实信用和有利于文化传播的角度出发,应添加相应计算机软件的标识,标明相关内容系软件智能生成”。
“欧盟、美国等都有关于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的纠纷,也出台了一些法律政策。例如,欧盟2020年出台了《关于人工智能相关知识产权问题的立法建议》,提出区分人工智能辅助人类创作和人工智能自主创作,构建不同的保护制度。”郑志峰说,我国著作权法尚未对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但2020年修订的著作权法第三条将原来的“(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修改为“(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这为今后将人工智能生成物纳入作品保护奠定了基础。
正承担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立法研究”的陶乾介绍,目前,仅有英国对计算机软件生成内容进行了规定,尚无对人工智能生成的成果如何保护的规定。未来,可以考虑通过对衍生数据提供财产权保护的方式来保护利用人工智能技术生成的内容,同时,立法也有必要对文本与数据挖掘问题作出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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