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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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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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券市场先行赔付制度概述
我国证券市场不断发展,证券市场的建立目的在于通过投资来获取高收益或者是通过证券交易来募集资金更好地发展实体经济。其中,投资者的权益保护及救济是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的评判标准,我国证券市场中,中小投资者占比95%以上【1】,信息的不对称导致投资者的权益难以有效保护。而且,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维权机制存在的功能性的问题和行政维权机制的缺失,致使我国绝大多数中小投资者的在面对投资损失时束手无策。
(一)先行赔付制度的背景及概念
1.先行赔付制度的背景
对我国证券投资者的权益进行有效保护是理论界和实务界长期以来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尤其是投资者受到损失之后的救济机制是重中之重,这不仅决定了投资者的权益的保护还关系到证券市场公平原则的确立。然而,我国传统的民事诉讼救济和司法途径收效甚微,不能满足投资者对于救济的要求,为此,我国不断进行探索,设立投资者保护基金、出台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等措施,依然难以有效和全面的解决救济问题。2013年“万福生科案”首次探索先行赔付制度,此后的“海联讯案”和2016年的“欣泰电气案”中再次适用,保证了绝大多数的投资者在相对短时间内获得赔偿,发挥了维护证券市场经济秩序的良好作用。
先行赔付制度不是证券市场领域的先创之作,在我国2011年《道路交通安全法》、201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2010年《社会保险法》已经有所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在证券法的历次修订中,加入了以保荐人为主体的先行赔付制度,2020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引进了先行赔付制度,极大的拓宽了投资者保护权益的途径,弥补了传统证券保护机制的弊端,有利地促进证券市场的发展。
2.先行赔付制度的概念
先行赔付制度的引入为解决证券市场欺诈发行提供了制度模型,但是对于先行赔付的概念界定有着不同的理解。证监会首次在发布的招股说明书中给出先行赔付的概念,其后证券法中对先行赔付制度做出了具体规定。近些年在学术界,有许多学者给出自己的理解。陈洁教授较早研究先行赔付的概念,认为先期赔付是指,在行政和司法裁判做出之前,欺诈发行的相关主体及连带责任人在处罚之前,拿出资金来赔付投资者。【2】有学者认为,先行赔付是指因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先于法院司法裁判,出资与投资者进行和解,发行人等赔付投资者。【3】
综合现行法律的规定和学者的观点,先行赔付概念无非涉及到赔付的主体、启动的行为方式、时间节点等问题。在行为方式上有学者也认为是虚假陈述【4】,但是也有学者认为还包括欺诈发行和其他违法行为【5】。笔者认为对先行赔付进行一个合理的定义,不仅仅结合实践情况还要考虑制度的可实施性,先行赔付制度是包括欺诈、虚假陈述和其他违法行为,在法院或者行政处罚之前,与投资者达成和解,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的制度。
(二)先行赔付制度的实践功能
先行赔付制度从实践中“出生”,不仅结合了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而且从理论上完善了赔偿机制。先前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审理规定进行民事诉讼,但是周期长致使投资者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赔偿,先行赔付发挥有效保护投资者的功能并制约保荐人。
1.完善了民事赔偿机制
由于证券市场的特殊性,在实践中根据统计民事诉讼很难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发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虚假陈述的规定》")虽然对证券市场起到一定的规制和救济作用,但是也存在许多缺陷。首先,对于欺诈发行和其他违法行为有明确规定,但是不能很好发挥预期效果。其次,投资者主动提起民事诉讼,投资者的人数众多,且分散全国各地,造成案件久拖不决,得不到及时的救助和赔偿。
先行赔付制度就很好的保护了投资者利益,在净化证券市场环境的一条新的途径。在证券市场先行赔付中,受到损失的行为人即投资者只需要将自己受到的损失进行的登记就可以,无需进行行政的处理和参与司法诉讼。【6】
2.督促“看门人”勤勉尽职
为了更好的规范企业上市行为,引进了保荐机构推荐制度,保荐机构对企业的上市进行审查并提供相应的指导。通过保荐人的保荐不仅为企业的上市提供便利而且通过审查上市资格,进行了初步的筛选和把关。在引入先行赔付制度之前,证券法也规定了保荐机构的义务与职责【7】,但因为缺乏有效的监管和惩罚措施,有些保荐机构为了私利放松对拟上市公司的审查。例如万福生科案中,平安证券为使其上市联合其他机构造假。在欺诈发行案件中,保荐机构虽然并不是直接的虚假陈述行为主体,但依照现行的保荐工作规范,保荐机构作为“看门人”对其保荐的发行人欺诈发行行为有着不可推卸的重大责任。在万福生科等案例中,此制度发挥了极大的作用。通过先行赔付的责任牵制使证券机构能够尽职尽责和更好的扮演“看门人”的角色。
3.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及时实现
证券市场的设立目的不仅仅是为了企业能够筹集资金,同时也使投资人获得相应的收益,但是随着市场和经济的不断发展,一些造假和违法的证券行为极大程度上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法律不仅能够惩罚犯罪并能够保护相对人的合法利益,在欺诈上市或者造假行为上,我们不能仅仅规定严格的惩罚制度来约束保荐机构,要转变思维方式,从保护投资者的角度出发,先行赔付制度在实践中取得不错的效果,在三大先行赔付的案例中百分之九十的投资者对得到的赔偿是满意的【8】。
4.维护证券市场稳定
证券市场作为“工具人”身份,为企业和投资者之间提供了一个平台,但是两者之间发生矛盾会使证券市场的生态环境变差,从而影响两者之间的交易。欺诈发行上市的第一例万福生科案中,由于停牌公告导致市场的混乱,在万福生科作出行政处罚的阶段中,投资者由于担心得不到赔偿导致交易市场的恐慌,影响了交易市场的秩序。引入先行赔付制度可有效缓解因发行人的违法行为带来的不安,实现证券市场的有序发展。
二、我国证券市场先行赔付制度的立法与实践
(一)先行赔付制度的立法现状
1.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引起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规定
2003年的《虚假陈述的若干规定》在欺诈发行上市第一例案例——万福生科案之前发挥了规范证券市场和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功能,为以后欺诈上市案例适用先行赔付制度奠定了基础,例如先行赔付的主体、范围和对象的认定方面。符合民事案件的自愿和公平原则并与之后引入的先行赔付制度的和解协议的性质相一致。但是,从民事诉讼的途径进行投资者救济虽然能在一定程度上保护投资者,从时间和效率成本上却不能达得较好的效果,首先证券市场中投资者不同于一般民事诉讼案件中的民事主体,投资者人员众多,分散全国甚至全球各地,数额难以确定;其次证券市场中投资者难以有效发起群体性的民事诉讼,而且赔付的时间周期较长,最终难以得到有效的赔偿。
《虚假陈述的若干规定》在法律层面给证券市场的欺诈案件提供了制度基础,然而由于证券市场具有投资者主体的复杂性、受损对象的范围的模糊性和民事诉讼赔偿的周期性,所以不能简单的适用一般民事诉讼程序。
2.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准则第1号一一招股说明书
2015年12月30日出台《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准则第1号一一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相比较旧准则而言,此次《招股说明书》在正文进行增加相关规定。在欺诈上市的万福生科案及海联讯案之后,首次在规范性文件中规定保荐人的先行赔付机制,这对于进行先行赔付的赔偿提供了制度依据,极大程度上促进了先行赔付制度的后续发展。《招股说明书》中明确规定了主体为保荐机构并且为了达到发行人首次上市有虚假陈述和欺诈发行的行为。
《招股说明书》是我国先行赔付制度正式实行的标志,对于2015年证券法进一步正式提出先行赔付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即便如此,《招股说明书》还是有许多不足之处,比如没有与实践案例相一致、没有规定发行人的赔付主体地位和具体的制度实施。这些缺陷使后来的赔偿产生很多附带性问题。
3.2019年《证券法》
本次证券法的颁布不仅从效力层级上而且从制度完整性,为先行赔付制度的后续适用和贯彻打下理论基础。证券法在第九十三条规定了先行赔付的概念,与2015年证券法大体一致,本次修订体现了先行赔付制度的自愿性和非强制性,与前几次规定性文件的谦抑性精神相一致。有学者认为要使制度落地,要降低先行赔付的成本和切实保障先行赔付人追偿权。【9】笔者建议在先行赔付制度正式生效时,参考三个先行赔付案例发布具体方案,以保障先行赔付制度落地。
(二)先行赔付制度实践探索
1.万福生科案
万福生科案例是我国第一例欺诈发行上市的案例,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价值,开创了先行赔付制度的先河。2013年9月25日,经过证监会的调查认定万福生科在财务上有造假行为,虚报营业利润和收入,由此引发对万福生科相关责任人、相关的会计机构、律师机构等受到处罚。2013年5月11日,平安机构设立资金进行赔付。【10】先行赔付模式和方案都持有公平的理念,投资者可以对不满意的方面进行反馈。
万福生科案在没有相关制度的基础上进行先行赔付,这对后续的制度孕育产生重大影响,此次赔付的主体为保荐机构,体现出保荐机构的社会责任。保荐机构作为基金的赔付主体是对其工作的尽职督促,但是只有平安证券一家机构会使其他责任人无法有效追究责任,有些发行人或者其他的服务机构等有责任的很难追偿。补偿方案上由于没有第三方进行检验,导致方案的公平性和可行性令人担忧。总体来说,万福生科作为欺诈发行第一例,给先行赔付制度提供了实践案例。
2.海联讯案
深圳海联讯公司于2011年在深交所发行股票上市,在2013年3月21日,海联讯公司涉嫌财务造假,引起市场的质疑和动荡。4月27日海联讯公司在官网发布多份公告,其中有些财务和人员的任免细则,从此海联讯的造假案逐渐浮出水面。通过应收账款和多计入成本,海联讯多增加了几千万的利润,这种虚假的利润和收入使投资者无法正确估计市场风险。2014年11月6日证监会对海联讯公司作出相关行政处理,对于主要责任人三名股东的违法行为进行罚款。【11】
海联讯是在万福生科案之后的又一家通过欺诈上市的案例,对于完善我国的先行赔付制度具有重要意义。此案中在时间点上及对象上都有相同之处,但是在主体设立上都有所不同,万福生科是保荐机构出资设立,而海联讯是股东出资设立。如果说万福生科是开创先行赔付的先河,那么海联讯使先行赔付制度的进一步的提出起到推进作用。
表2 海联讯案例的时间节点
3.欣泰电气案
中国证监会对欣泰电气及责任人进行处罚并对欣泰电气的实际控制人等直接责任人员采取更严厉的措施。2017年6月27日和7月26日,证监会对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进行行政处罚,对其中的主要责任人进行处罚。2016年6月24日兴业证券召开会议,认定欺诈行为成立并设立先行赔付的基金赔偿投资者。由于兴业证券认为其承担的责任远超过其所应当担负的,在先行赔付完结之后向法院起诉,要求相关涉案的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和欣泰电气的责任人,在应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12】
欣泰电气作为欺诈退市的第一例,对于以后欺诈行为的违法成本加大,有利于证券市场的环境净化。从先前的案例比如万福生科案来看,在企业欺诈发行之后并没有对其进行太多的处罚,其企业还上市,其董事长仍然没有追究太多的责任,针对这种现象,证监会决定对欣泰电气做出欺诈退市的决定。欣泰电气的案例对于完善先行赔付制度具有重要的作用,对于后续的责任分配提出新的挑战。
表3 欣泰电气案例的时间节点
以上三个案例都是先行赔付制度的典型案例,从而催生出与投资者的和解方式,从案例中可以看出先行赔付制度还有许多缺陷,赔付主体的不明确性,不能仅仅因为有赔付能力就要求保荐机构承担责任。在先行赔付的标准上,由于一直没有明确的规定和具体的细则,之前的案例并没有很好的落实相应的先行赔偿制度。
三、先行赔付制度的赔偿标准的不足
从三大案例看,先行赔付制度给证券市场解决欺诈发行上市行为提供一种良好的解决方式,但是三例先行赔付都没有统一的标准,如赔付的主体和方式。2019年颁布的《证券法》对此虽有概括性规定,但缺少赔偿标准的具体细则。本文将结合具体案例探讨先行赔付的赔偿标准。
(一)先行赔付的主体问题
谁承担先行赔付的责任对于解决赔偿标准是首要的问题,在之前先行赔付的案例中的主体都有所不同,如保荐机构和股东。在法律上也有许多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证券市场虚假审理规定主体非常简单,证监会发布的招股说明书规定主体为保荐机构,最新证券法与之前有所不同。
根据《证券法》第九十三条,先行赔付的主体是“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的证券公司”。该规定依然有几个问题尚未明确。首先,除了九十三条规定的几类主体外,是否也可以要求其他主体,如发行人、发行上市服务机构加入到先行赔付的主体中?其次,目前的几个主体按照什么顺序承担责任,如何承担?如果各个机构相互推诿如何解决。再次,先行赔付不论实践还是证券法的规定都是遵行自愿和自治的意思表示,那么证券法的强制性如何,如何有效的使制度落地也是问题。最后,先行赔付主体的经济能力也是考虑的一个方面,两个案例中都是保荐机构出资设立,但不能仅仅因为其有经济能力而赋予更多的责任,在这个方面也是主体界定的难点。
(二)连带责任的责任划分及份额不明确
1.责任主体之间的责任先后与过错程度
证券市场的欺诈行为上市而引发的先行赔付制度有很多种行为方式,财务造假是最常见的行为,在万福生科、海联讯和欣泰电气都涉及到财务造假。欺诈发行上市不仅仅通过一方主体就能完成,往往需要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和会计机构的协助才能实现造假,这就引起连带责任主体的责任大小的认定问题。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虽然签署过协议,但双方的约定能否适用于对外的责任承担?根据合同的相对性,显然不能以双方的协议作为先行赔付的依据。此外,根据民法中过错原则,由于证券市场中的责任无法清楚认定,如果花费时间调查和区分过错程度,与先行赔付的及时性相冲突。
2.先行赔付的赔偿份额
先行赔付不仅涉及一方赔付主体,多方主体共同承担责任,在实际的案例中如海联讯案中大股东出资设立赔偿基金,认定份额承担非常重要。首先,份额的认定对于后续的追偿工作有很大的帮助,在欣泰电气案例中,兴业证券在后续的诉讼中,直到现在都没有得到合理的解决方案。其次,先行赔付的份额的明确可以鼓励先行赔付主体积极进行赔偿,无需担心赔偿之后的纠纷问题。最后,先行赔付的份额不明确致使启动的时间不能及时进行赔偿,无法给投资者最有效的保护。在最新证券法的规定中并没有关于先行赔付份额的界定问题,这将会使兴业证券及以后的追偿行为无法明确定。综上而言,明确先行赔付的份额对于证券市场的成长具有重要作用。
(三)先行赔付的范围不清
先行赔付的范围问题就是先行赔付的时间节点问题,在已经发生的三起案例中,都把时间点作为划分赔偿范围的重要一点。时间段的划分有利于从客观方面出发,在很大程度上排除主观的不确定因素。先行赔付的范围按照民法相关原则,应该结合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进行因果关系的认定,但通过此种方式许多因素考虑进去无法有效进行认定,而通过时间段加以认定也有问题。首先,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公平和模糊性,由于自然人投资者与机构投资者获取信息的能力不同,统一认定难免发生一定的问题,其次通过购买日的认定来判断主观动机的做法也是不完善的,如果在发出惩罚通告之前购买是由于知道将要赔偿和在通告之后处于善意而购买,单纯从时间出发也无法有效的保护善良投资者。
四、先行赔付制度赔偿标准的建议
(一)明确先行赔付主体
先行赔付主体不管是从新证券法的规定,还是实践中的案例还存在很多模糊之处。明确先行赔付的主体问题需要确定责任主体的界定、主体的顺序、主体的赔偿的范围、主体赔偿的过错程度和主体的经济能力。在主体范围上有学者认为保荐机构制定投资者先行赔付的方案,在先行赔付的过程中保荐机构更多为了自己的利益,涉及的范围很广,保荐机构是先行赔付的主体。【13】笔者认为先行赔付的主体不仅仅从发行人或者保荐机构的过错出发,因为在实际情况中有些赔偿措施根本不能有效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比如行政处罚的拖欠,很难保证先行赔付不会出现同样的问题。为此,笔者认为先行赔付的主体范围上应该包括保荐机构等在过错的前提下承担相应责任,先行赔付的主体不仅包括保荐机构和发行人,还应该包括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如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等
(二)界定责任界限和份额承担
先行赔付牵扯主体的众多性需要明确彼此之间的内部责任,如果根据民法的过错原则确定,与普通民事诉讼没有实质性的区别,证券的诉讼具有特殊性,公司欺诈发行上市中,除发行人和上市公司外,还有大量主体参与其中,但每一个主体过错程度不同,法律要求也不尽一致,因此无法简单适用民事诉讼中的单一的被告的诉讼规则。证券发行或上市的虚假陈述,发行人或上市公司首先为第一责任人,发行人的目标是上市从而募集资金,保荐机构是为了获取保荐费。从主观角度出发,发行人等公司实际控制人应当承担第一责任,其次由其他机构承担责任。这里的责任承担类似于民法中的补偿责任但又有不同,先由发行机构承担,在其无法承担时由保荐机构承担,最后再由证券服务等机构承担。先行赔付中的责任承担,重点不是按比例共同承担,而是责任承担的先后,前面主体承担之后,再按照其各自的责任进行划分和追偿。
(三)合理确定赔偿范围
从实践中先行赔付的案例看,万福生科的时间节点的认定与海联讯和欣泰电气的有所不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虚假陈述的规定》规定对相关日期都进行了合理和明确规定。以下三个案例在赔付时基本依据最高院的规定进行赔付,赔偿的损失应该与违法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在欣泰电气的案例中就有人恶意操控股票,企图获取非法利益,对于此种行为不进行保护。笔者认为,在揭露日上要明确界定,因为实施日和更正日都有明确规定,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
证券投资论文一、证券投资的经济特点分析
证券投资是一种大众化的投资方式,门槛低,只要个人或者组织有足够的资金,就能参与的一项经济活动。由于证券投资产品种类多,所以就存在着极高的复杂性和风险性。在个人或者组织进行投资之前,要根据其经济特点,同时要充分了解证券投资的具体细节,并对自己要投资的对象进行详细的调查和研究,再结合一些专家的看法,得出最全面和高效的投资方案。所谓不懂不投,就是其本意。其目的,仍然是保护广大投资者的本金乃至收益。据统计,散户仍是投资群体的主体,而其对涨跌的风吹草动尤其敏感,而其自身承担风险的能力又较弱,所以,保护本金至关重要。目前,我国证券投资市场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1.市场力
市场力是投资行业甚至市场经济行为中最核心的一点,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前必须对其进行详细的调查。在经济全球化进程加快的背景下,市场的形势千变万化,而作为经济发展晴雨表的证券市场是广大投资者时刻关注的焦点之一,尤其是对股民群体而言。在投资证券前,如果投资者能尽早发现其内在市场力,就能得到更高的经济回报。每个投资人都希望能从投资项目中获取巨大的利润,使得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到证券投资队伍中,促进了证券投资市场的飞速发展。所以在这种趋势下,市场力因为投资行业的兴起而增大,而投资行业的兴起进一步促进了市场力的增大,两者相辅相成。
2.投资的经济风险
投资一直是一种高风险、高回报的经济活动,风险始终与收益成正比,我们不能一味的看重高利润就不重视其潜在的危险性。例如,国外的政党轮替和经济周期性衰退时,对证券投资的影响是巨大的,往往会导致投资者的经济收益达不到预期,甚至出现亏损等状况。由于投资没有规律可循,市场变化无常,所以在决定对某证券投资前,投资者要对其进行科学的分析,可以借助互联网等手段,获取多角度、多方式的分析和判断,以帮助自己决策,确定好投资资金、期限和种类等。市场经济形势的好坏是影响证券投资收益的主要原因,如果市场经济景气,所投资的证券收益颇丰;若一旦整体经济形势进入下行通道,投资者的经济收益会滑坡甚至损失本金。因此个人或者组织在进行证券投资时,要慎重进行考虑。建议资金不充裕的投资者可选择低风险的证券进行投资,赚小头即可,不要学赌徒的搏命投资法,那样做既害自己,也害家人。
3.投机与投资共存
投机是指根据对市场的判断,把握机会,利用市场出现的价差进行买卖从中获得利润的交易行为。投机也是一种投资形式,但其收益和风险较大。投资是指牺牲或放弃现在可用于消费的价值以获取未来更大价值的一种经济活动。这两种交易方式在证券投资过程中都是合理的。投资相对更理性,可以有效降低资产的风险,让收益更为稳定
二、证券投资的现状及问题
1.证券投资现状
我国的证券市场经过多年的发展壮大,已经达到一定的规模,也逐渐成熟,如:北京、上海等一线城市,股票市场的市值也在不断增加。首先,经过数次改革和调整后,一线、二线的证券交易市场已经实现有序、安全地进行交易。其次,人们的投资理念也越来越成熟,不存在以前那种大范围的盲目跟随行为。各大国有银行积都在积极推行证券投资产品,这有效地促进了证券市场的完善,并增加了其竞争力。最主要的变化还是人们在投资理念上的改观,自从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对其本身投资的证券进行深层次的分析和评估之后,使得投资者不断获取到证券投资带来的收益,也就让更多的人进军证券投资市场。结合以上几点,这些良性的改变使得我国的证券市场变的更为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2.证券投资问题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证券市场也推出了一些新概念、新产品,这为证券市场带来了新鲜血液,同时也使证券市场变得更加复杂,大大增加了对证券市场的管理难度。目前国内证券投资主要存在两个问题:一是不平衡问题。主要体现在流动资产和产品风险上,不是高风险的投资产品占比例大,就是低风险投资产品占比例大。二是盈利模式缺乏创新,方式过于单一。除了个别较大的证券公司之外,很多证券公司,尤其是小型证券公司,其证券系统都没有得到现代化的更新,这就导致了他们的业务始终保留在之前的水平,已达不到人们想要的结果。在互联网技术普及的当代,证券公司可利用互联网技术来发展其优势。此外,我国证券商开发的证券产品与国外的证券产品相比,突出的问题是——结构过于单一,不利于风险的对冲,缺乏产品结构的多样化,这将影响我国证券行业在国际上的竞争力。同时,在政策上,我国证券行业过多依靠政府层面的政策扶持,缺乏一定主观能动性,而相当部分的券商也没有形成自己的风格及特点,导致我国证券市场与国外的证券市场差距较为明显,无法在国际证券市场形成有效的话语权。
三、保障我国证券投资的有效策略
1.采用动态资产配置的灵活策略,积极改产品结构及资本
证券商要紧跟时代的步伐,结合自身原有的特点和当下市场经济的现状,及时进行调整,确保企业不被时代所淘汰,以及因为风险太高而倒闭的情况的出现。同时,一定要控制自身企业产品中高风险投资产品和低风险投资产品之间的比例,不过分地偏向哪一方,否则企业的风险系数会很高或者经济收益会日益降低。除此之外,还要注重培养专业的管理人才,制定出一系列的系统化管理策略,调整企业中的产品比例,实现资产的动态配置,使得资本结构保持动态平衡,并最终处于安全范围中。
2.使用多种策略进行投资,把握市场的方向,灵活调配自身资源
投资者在投资时,不能盲目地将大量资金投入到证券公司中去。在投资之前,一定要对其进行详细的调查,同时自身还要加强对投资知识的学习,关注细节问题,比如,国家某个政策的实施可能导致经济市场发生变动等。投资收益与市场的状况息息相关,掌握了市场的变化情况,能在很大程度上减小投资风险,而带来更多的经济收益。显然,市场上时机也是千变万化,投资者可以根据自己掌握市场现状信息和市场经济走势,结合自身的资金情况进行投资。为了保险起见,还可以将自身资源进行划分,分批进行投资,也可以同时进行多项投资,这样能在很大程度上降低投资风险。
四、结语
综上所述,当今的经济环境复杂多变,相关信息真假难辨,证券市场的动态变化时刻刺激着投资者敏感的神经。要想从证券投资中获取足够的经济利益,投资者必须要掌握一定投资方法,了解市场经济的现状,并结合自身条件来选择最适合自身的投资方案,而不是去随大流,以免钱打水票。所以投资者一定要在保护资产安全的前提下,实现投资增收的目标。在经济形势瞬息万变的当下,唯有掌握证券投资的基本规律和趋势,规避投资中存在的问题,才能实现既定目标。
证券投资论文广大投资者认识证券投资一般是从我国的股市开始的,股市的起起落落蕴含着经济规律,也蕴含着无穷的魅力,这使得在股市在经历了多年的风雨彩虹后,在今年又重回大众的视线,沪深主板、创业板、新三板均迎来牛市行情,用“全民炒股”形容当前证券市场的火爆场景也不为过。但具有中国特色的现实是,在众多投资者中,青年投资者仍是投资者中的少数派,并且系统学习过证券投资理论知识的更加微不足道。同时,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金融市场不断进步与完善,以及金融改革的持续深化,证券投资的应用愈发广泛,因此对于各个专业的学生,学习和掌握好这门课程的意义重大,无论从个人投资、就业还是继续深造的角度,证券投资学都是一门非常重要的课程,对学生今后的发展大有裨益。证券投资学是以多门学科为基础,专门研究金融资产的投资活动及其规律的应用性的科学,是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而产生的,在现代金融学学科体系中占据着极其重要的地位,也是金融学、经济学、管理学等专业的基础课程[1]。传统的证券投资学更注重对于金融理论与模型的讲解,但对于非金融专业的学生,应更加注重培养学生的实践与应用能力,使其能够学以致用。那么在教学实践中如何进行教学改革,如何有针对性地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成为必须要研究的问题。
一、传统教学方式存在的问题
(一)实践教学环节不足
证券投资学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课程,但目前“重理论轻实践”的现象仍然存在,授课过程中仍是以理论教学为主,主要包括证券市场运作、投资工具、证券交易、证券投资分析、现代投资组合理论等内容。对于非金融专业的学生,更要注重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使学生能够将所学的专业理论知识应用到实践中,因此培养过程必须增加实践教学内容,重视学生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这样才能达到预期的教学效果。
(二)教学手段和方法单一
传统的教学方式多为老师讲、学生听,学生主动学习的积极性不强,课堂气氛沉闷。在教学手段方面,虽然目前绝大多数教师都能应用多媒体课件进行讲授,但也仅仅是将书本知识展示出来,这对于理论知识的讲授有一定帮助,但从实践的角度仍有不足。授课过程中要使学生从投资者角度了解和掌握证券市场的相关知识,包括K线、各项技术分析指标、公司财报、大盘走势等各类图表,因此教师对于多媒体的使用不应仅局限于多媒体课件,更应该结合互联网上的财经新闻、行业研究报告及各类财经软件进行模拟投资分析与操作,让学生有更加直观的认识,同时也为实践教学环节中的上机模拟炒股奠定基础。
(三)教材缺乏时效性
国外教材的内容主要围绕证券投资学基本理论展开,结合数量分析方法介绍各类模型与投资分析方法,但部分理论显得“水土不服”。而我国教材虽立足本土证券市场,但内容更新速度远不及市场发展,如QFII、ETF、LOF、股指期货、融资融券、中小板市场、新三板等内容在教材中很少体现,另外,近两年各项金融改革措施不断推出,包括利率市场化、注册制改革、沪港通、沪港基金互认等,这些内容在教材中更是很少涉及。除此之外,无论国内还是国外教材,绝大多数都是面向金融专业的学生,多注重理论知识与模型构建,对于实践操作方面的介绍非常少,这使得在实践教学环节中没有相关教材可以参考,不利于非金融专业学生学习课程与实践操作。
二、实践教学改革方案
针对上述问题,本文将针对非金融专业的特点,制定适合其学生发展的证券投资学实践教学改革方案。
(一)培养目标
课程系统介绍证券投资学的基本理论和方法,并力求反映证券投资领域的最新实践和理论研究成果。对于投资环境的变化、投资工具和投资市场的创新进行讲解,通过专家讲座、案例讨论等方式对国内外理论界和实务界广泛关注的投资问题进行讨论和阐述,同时结合模拟炒股等实践环节对我国证券市场进行进一步的探究。课程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要目标,使学生在掌握证券投资的基本原理和方法的基础上,能够将所学知识应用于实践,了解目前我国金融市场中主要投资工具的风险与收益特征,熟悉投资工具发行和交易市场的基本运作和交易机制,掌握证券投资分析方法,能够对证券市场进行解读分析进而做出合理的投资计划。以理论和实践两方面检验学生的学习情况,突出对学生应用能力的培养。
(二)实践教学体系设计
1.教学方面对于非金融专业,证券投资学的讲授不仅要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更要注重体现学生的主动性与创造性,因此应逐步转变以教师主讲的教学方式,让学生更多的参与到课堂中来。基于这一点认识,课程实行“理论讲授+案例分析+专家讲座+模拟实践”的教学体系。理论讲授部分主要由教师在课堂上完成,并引入证券市场中广泛关注的事件进行案例分析,让学生以小组形式进行讨论。同时,课堂中利用证券模拟软件分析沪深两市的实时行情,分析大盘和个股走势,讲解技术分析方法,使学生能够真正学以致用。此外,课程还聘请具有丰富经验的投资人士进行讲座,主要讲授我国当前金融市场中主要投资工具的收益和风险特点,及其自身的投资经验,使学生能够更全面地了解当前金融市场的现状,调动学生的积极性。最后,在实验室进行上机模拟炒股实践,实现从开户、交易、结算等全过程操作,熟悉市场交易规则和市场运行机制,培养对市场的感性认识,使学生能够将所学知识融会贯通。
2.教材方面一门课程的教学,很重要的方面就是教师对于教材的选择以及教材内容的处理。为了保证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课程选取了理论和实践两套教材,选取国内证券投资学教材介绍理论基础,以及股票实际操作的相关书籍介绍实践操作,同时利用互联网资源收集丰富的教学资料,并结合时事新闻及自身投资经验,形成与各章节内容相配套的教学内容及案例。我国的证券市场越来越呈现国际化的趋势,因此课程也选择了国外的经典原版教材作为辅导阅读材料,将教材电子版发到课程的公共邮箱中,鼓励学生阅读原版书籍并分享阅读经验。
3.考核方面为了考察学生对于证券投资相关内容的掌握情况,本课程采用创新的“理论+实践”两个方面对学生进行考核。理论考核有别于传统考试,而是让学生根据自身的风险偏好类型做一份投资计划书。给定模拟情景,假设每人有一定的资金进行投资活动,学生可以选择市场上现有的投资工具,并结合自身的风险偏好特点做出证券投资分析,包括基本面分析,即对目前市场的宏观经济环境、行业情况、公司运营情况进行分析,同时也可以采用技术分析方法,如参考某只股票的K线图和其他技术指标等。实践考核主要考察学生上机模拟炒股的操盘业绩,同时注重动态的操盘过程。考核方式的改革可以更全面的考察学生对于课程内容的掌握程度,同时,“理论+实践”的考核方式也能够更好地激发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培养实际应用能力。
4.课外扩展方面为学生推荐热门的财经书籍和网站作为课外扩展阅读材料,使学生扩大视野,把眼光着眼于国内外金融市场,更全面理解证券投资。同时,每节课前让学生分享近期学习心得或最近关注的国内外经济新闻,并引导学生展开讨论,增强学生对于课程的兴趣。并通过这种方式进一步培养学生关注财经事件的习惯,使证券投资学这门课程真正深入到学生的学习和生活中去,为今后的个人与职业发展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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