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房地产收入的确认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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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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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如何确认,对房地产企业来说将直接影响当年的经营成果。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从取得土地开发权、进行规划设计等前期工程、开始建设到完全建成往往需要几年时间,与一般工业生产企业相比,房地产开发具有成片开发、开发周期长等特点,加之房地产销售一般要经过取得预售许可证预售签订预售合同、取得销售许可证签订正式销售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买主验收确认、办理产权过户等环节,因此房地产收入的确认同一般的生产企业相比具有一定特殊性。原《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和新的《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商品房对外销售收入的确定,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原则执行;如果符合建造合同的条件,并且有不可撤销的建造合同的情况下,也可按照建造合同收入确认的原则,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房地产开发业务的收入。
在实务中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收入实现有不同的确认方法,主要有:1)以签订预售合同并收取预收房款作为收入确认的依据;2)以签订正式房屋销售合同作为收入实现;3)以开发的房地产业经竣工验收,开出“入伙通知书”并开具销售发票作为销售实现;4)以收讫房款并办妥产权过户手续作为收入的确认。值得一提的是,上述标准也会因人而异,不同的职业判断导致不同的结果。例如在上市公司年报中,有几家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上市公司年报因当年房地产销售收入确认的问题,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了保留意见或解释性说明段。而公司与注册会计师的分歧的焦点集中在:商品房所有权上的重要风险和报酬是否已经转移。
笔者对此根据收入确认原则并结合房地产企业的实际谈谈个人观点,《企业会计准则——收入》规定销售商品的收入,应当在下列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
(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
(三)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四)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1)签订预售合同收取预收货款其性质是预收货款,因为房地产预售合同是在房屋尚未建成竣工前预先销售行为,只属于合同要约的一部分,能否真正实现销售应根据工程的进展情况及买主的最后意想决定;且预售合同不同建造合同,建造合同是指为建造一项资产而订立的合同,而房地产预售合同是商品购销双方的意想。因此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收入》规定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是否已转移给买方判定,签订预售合同并收取预收货款由于该开发产品尚未竣工验收,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不能作为销售实现依据。只有等到开发产品竣工验收并办理移交手续后,方可确认房地产销售收入实现,将“预收账款”转为“经营收入”。
2)签订正式销售合同是否可以作为销售实现,笔者认为签订正式房屋销售合同仍只具有预售性质,如同一般工业产品销售合同,从法律意义上讲也只是一种要约,极有可能发生变更,房屋未经买方验收认可,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尚未转移给买方,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的有关规定,故也不能确认收入。只有符合建造合同的条件,并且有不可撤销的建造合同的情况下,方可按照建造合同收入确认的原则,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房地产开发业务的收入。
3)以房款已收讫、产权过户确认收入,会出现收入滞后现象,同样不符合收入确认原则。我国的房地产开发市场经过十几年的发展,有关的管理制度已较健全,在房屋开发前根据规定要缴清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证,并办理领取预售许可证、在工程获得有关部门竣工验收及房管部门对建筑实测后方可领取销售许可证、签订正式房屋销售合同。因此在工程已竣工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房屋已经买主验收、面积和房屋价款等无异议,并交付买主办理入住手续的情况下,根据收入准则—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转移给买方,产权是否过户并非确认收入的必要条件。因为我们知道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涉及到房地产管理、土地管理及税务等政府有关部门,办妥产权证书时间并非开发商或买主所能控制。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房地产收入的确认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开发产品已竣工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房屋面积业经有关部门测定;2)已与客户签订的正式房屋销售合同;3)标的物—房屋已经客户验收、对房屋的结构、销售面积及房款购销双方均无异议,并与客户办妥了交付入住手续,双方均已履行了合同规定的义务。因为房屋移交手续办妥后,就可持相关单证到有关部门办理房地产有关权证,同一般商品一样房屋已经买主验收并办妥移交手续就可收取房款并取得法律保障,因此与房屋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转移给买主;其次根据房地产管理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房屋办妥移交手续后,应移交该开发项目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公司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再拥有管理权和控制权;至于与收入相关的成本因房屋已经建成与之相关的成本均能够可靠地计量。因此笔者认为房地产收入的确认只有同时具备上述条件,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收入》。
谈谈房地产收入的确认2房地产企业收入的确认将直接影响当年的经营成果于房地产企业来说,收人如何确认将直接影响当年的经营成果。与一般〔业生产企业相比,房地产企业具有成片开发、运作周期长等特点。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从取得士地开发权到进行规划设计等前期工程,到开始建设直到完全建成往往需要几年时间,加之房地产销售一般要经过取得预售许可证笼订预售合同一一取得销代许可证芥订正式销售合同一一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买主验收确认一一办理产权过户等环节,因此房地产收人的确认同一般的生产企业相比具有一定特殊性,如果按照规定的会计期间确认收益(收入和成本的确认计童)实现:则面临收人和成本的确认标准的选择。如何避免高估或低估一定会计期间收益的实现,成为重要的会计课题。《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和新的《企业计制度》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品房对外销礴收人的确定,按照销售商品人的确认原则执行:如果符合建造合同的件,井且有不可撤销的建造合同的情况下也可按照建造合同收人确认的原则,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房地产开发业务的收人。
谈谈房地产收入的确认3中图分类号:F275文献标识:A文章编号:1009-4202(2012)07-000-01
摘要本文首先介绍了新会计准则中收入确认的一般定义和条件,然后根据房地产行业的特点,对房地产销售收入确认条件进行具体分析。
关键词房地产收入确认
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的销售,因其销售、回款以及产品交付都与其他行业显著不同,决定了其收入确认核算的特殊性。如何准确地确认收入,是正确计量房地产开发项目利润的前提。本文从收入确认的一般定义、条件出发,结合行业特点,阐述了房地产企业应当如何准确、恰当地进行收入确认。
房地产行业在过去的二十多年间发展迅猛,同时,国家对房地产开发建设、销售的规管也越来越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应对来自政策、市场、资金等诸多问题的同时,都不可避免地在会计核算中遇到新的问题。如何把握会计业务的实质,准确、恰当地对收入进行确认非常重要。笔者根据新会计准则中收入确认的有关规定,结合自身工作经历,下面将对房地产行业销售收入会计核算谈些粗浅的看法。
在新会计准则中,对收入确认的标准做了如下定义: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此外,还要求商品销售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才能予以确认: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上述定义与条件是对收入确认的原则性阐述
在现实操作中,很多房地产企业在会计政策上采取下述方法确认收入,即在房地产已竣工并经综合验收合格且面积已经有关部门测定,发出“入住通知书”,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买受人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收讫房款并开具了销售发票后,确认房地产销售收入。
该确认收入的方法看似正确,但却不够严谨,并不完全符合房地产产品所有权上主要风险和报酬实质转移的法律标准。当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的房屋存在延期交付、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主体工程结构质量不合格等情况时,买受人即可以行使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因此,这种确认收入的方法尚存在一定的问题。
正确地确认房地产收入,应当是既满足会计上对收入确认的标准,也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准确的把握收入确认的实质,我们不妨在准则收入确认条件的基础上,从谨慎性原则出发,按照房地产企业的特点进行重新表述,具体化为以下五点,可能会更加合适:
1、工程已经竣工并通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通过有关部门验收,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对房地产项目核验,并取得发放的“竣工备案表”。
2、实际销售面积符合合同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实际销售面积往往与合同规定的面积存在一定的差异,应取得政府有关部门测绘后留存的面积测绘表,按实际测绘面积计算房屋总价。
3、完成房屋交付手续或购买方已接到书面交房通知,且购买方在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时限结束后无正当理由拒绝收房。房地产企业在实际交付时可能存在以下两种情况:(1)业主方正常来公司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填写“房屋交接单”,凭业主方签字确认的房屋交接单确认销售收入;(2)业主没来办理房屋手续,按销售合同规定的送达方式送达后,业主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未来办理手续的,如按合同规定可以视同房屋已交付的,则确认销售收入。送达的确认的方式可以采取以下几种:(1)采取报纸公告的,留存报纸原件;(2)采用邮递方式的,留存快递底单;邮局寄出的,留存邮局回执;(3)采用传真、电话等其他方式的,应留存录音或传真回执等相应的记录或回单。
4、履行了合同规定的义务,且价款取得或确信可以取得。一般情况下,客户一次性全额交情房款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了索取价款的凭据(权利)时,可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确认收入的实现;对于按合同约定分期付款的,则按合同约定的时点履行交接房手续,在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后,可以确认收入实现;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到首付款及银行按揭贷款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5、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成本可靠计量是指工程成本已结算完毕或虽未结算,但可以按确定的全部工程量进行准确估计。
以上具体化的收入确认原则适用于房地产销售的一般情形,即如果房地产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买方,通常表明其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买方,企业应确认销售收入
对于某些特殊的销售方式,也有可能出现法定所有权转移后,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没有转移的情况。所以,我们在遵循上述原则确认收入的同时,对每一笔业务进行核算时,还应其剖析实质,以确定能否确认收入。例如以下两种常见情况就属于风险和报酬尚未转移的:
(1)合同存在重大不确定因素,例如,现阶段房地产市场处于低迷状态,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促进销售,加速资金回笼,有时会在售房合同内添加部分保障买方权益的条款:约定买方在达到特定条件下有退房选择权,或者是买方有权获取房价下跌形成损失补偿。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收入的确认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所以企业应在这些不确定因素消失后才能确定收入。
(2)房地产销售后,卖方仍有某种程度的继续涉入,比如,在销售时,与客户签订一种附带协议,承诺保证买方在特定时期内获得既定投资报酬等。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则应分析交易的实质,以确定是作为销售处理,还是作为融资、租赁或是利润分成处理。
综上所述,鉴于房地产行业具有不同于其他企业的特殊性,其收入确认的主观性高于其他行业,因此,应以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收入确认的五个条件为基本原则,结合房地产销售不同形式的具体特点,确定地产销售确认的具体标准,从而避免因不同判断形成不同结果而使会计信息失去可比性。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
[2]李曙亮.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与纳税实务.
【谈谈房地产收入的确认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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