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侦查工作论文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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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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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侦查的任务
1.1刑事司法的基本含义
刑事司法系统本身并不是基于国家行政与司法活动的范畴划分而产生的概念,而是特别针对刑事犯罪行为而形成的一个应对体系。它是指确定刑事指控被告人的刑事法律责任并解决其刑罚问题的一系列机构与制度所形成的集合体。该系统包含三个典型的功能部分或阶段:执法、诉讼程序、罪犯矫正。例如在美国,其中的法律执行和维护是指警察、治安或执法官员对案件的调查和取证;司法审理程序包括法官、检察官以及辩护律师各自的职责活动,主要目的是通过法庭审判等司法程序最终确定被指控者的刑事法律责任及其刑罚问题;犯罪矫正则主要指监狱、缓刑监督官以及假释监督官等机构和专门人员通过执行刑罚、心理矫正与行为监督等手段对罪犯进行改造。当然,由于政治体制以及法律传统的不同,刑事司法系统在我国的含义与上述西方国家的典型特征有所不同,其中主要体现在具体的机构组织形式、称谓以及具体的诉讼程序设置方面。例如在我国,法律执行和维护事实上就是指侦查机关对涉嫌犯罪案件的调查取证,并且侦查程序被视为一个独立的刑事诉讼阶段,而侦查立案是所有刑事程序的起点;在法庭审判前及审判中,辩护律师的作用虽然正越来越受到重视,但就传统观点来看却仍然很难将这样一个非官方角色视为刑事司法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在我国“刑事司法系统”很大程度上是刑事司法机关的代名词;另外在犯罪矫正环节中,除监狱所执行的徒刑以外,劳动教养是我国具有特色的又一种改造手段。对于缓刑以及假释的观察和监督,我国也并未设立专门的职位,而是由公安机关负责进行。但需要明确的是,刑事司法系统的上述中外差异仅仅是体制及形式上的差异而并非本质的不同,因此并不影响我们对其进行比较和分析。作为针对刑事犯罪行为的一个应对体系,各国的刑事司法系统在根本目的、基本要素以及一般程序环节上仍然是具有一致性与共同性的,体现了现代人类法制文明应对犯罪这一社会法律现象的基本要求与总体标准:即准确查明事实、公正适用法律、有效矫正罪犯,以实现法律的正义并预防和控制刑事犯罪行为。而侦查便是这一系统的有机组成要素之一,其所承担的任务正如前面对侦查内涵的描述——就涉嫌犯罪案件收集和调取证据,查明犯罪嫌疑与事实真相。
显然,就其中的任何一个功能环节而言,理解和认识刑事司法系统的关键都在于把握其形成和存在的根本目的及意义,而不是去考究哪些国家机关在其中发挥了作用以及这些机关的性质如何。毫无疑问,在我国侦查有很多情况下是由作为国家行政机关之一的公安机关负责进行的,但并不能由此说明其性质是国家行政行为。因为侦查只是公安机关的特定部门针对特定事由所进行的一项法定行为,而并不是公安机关的全部职能范围。侦查的任务仍然是针对涉嫌触犯刑法的案件事由进行调查取证、维护刑法禁止性规定的有效性并为法庭审判提供证据支持。更为重要的是,其调查的结果与效力必须通过后续司法程序的确证才能最终成立,这些均是侦查不同于国家行政活动的特点。同理,也不能因为我国享有侦查权的各个国家机关有不同的种类、不同的性质以及不同的职责管辖范围,便得出“侦查权由什么机关行使便具有什么性质”的悖论。因为“犯罪”本质上只是社会危害行为的一种程度质变,在发生范围上涉及社会生活管理的方方面面,而不论其发生在哪一社会生活领域,之所以能够成为“犯罪”,本质上就在于其社会危害性程度达到了刑事违法。因而不论是由哪一国家机关进行管辖的刑事案件,其“涉嫌违犯刑法”这一根本性质都是一致的,若脱离了刑法对于相应犯罪行为及其构成要件的规定,则不论该机关本身的管辖范围与职能性质如何,它都不可能享有所谓的侦查权。那么,专门针对涉嫌违犯刑法的案件所开展的侦查活动,显然也就不可能由于其主体的不同而产生不同的任务乃至不同的性质。立法上对不同侦查主体之间的案件管辖划分,只是为了有利于实现侦查工作的便捷、高效以及专门化,而与侦查的性质无关。
1.2侦查功能的界定
可以得出结论的是,侦查在其任务上既不属于一般国家行政活动,也不同于严格意义上的司法活动(法庭审判的相关活动),而只能是作为刑事司法系统的要素之一而存在。侦查与司法裁决程序、犯罪矫正(亦即刑罚执行)手段三个基本功能要素相互依存,共同构成刑事司法系统的完整体系链条,其中的任何一个要素都无法独立地对刑事犯罪行为进行有效处置和应对。至此我们必须明确,“行政”与“司法”是关于国家权力与政治生活的一对范畴,而“刑事犯罪行为”与“刑事司法系统”则是关于刑事法律问题的另一对范畴,两对范畴之间的所处层次、参照标准以及划分方式均不相同,本身并不存在必然或对应的联系。因此,若脱离刑事司法系统的根本目的以及侦查在其中所承担的任务,仅从国家权力的一般分类角度来片面地争论“侦查权究竟是行政权还是司法权?”这一问题并无实际意义。然而,我国理论界近年来对于侦查暨侦查权的性质问题恰恰争议巨大、无法形成共识,其中主要存在行政说、司法说、行政与司法双重属性说这三种观点;另外一个特例是,在谈及检察机关侦查权时,往往又另起炉灶地将其归为法律监督权。显然,以上这些观点均忽视了探讨侦查性质问题的逻辑起点与基本平台——刑事司法系统,因此我们均不赞同。
从刑事司法系统的根本目的以及侦查的任务来看,我们认为侦查的性质应界定为旨在维护刑事法律公正的一项刑事司法活动;相应地,侦查权为一项国家刑事司法职权。
2侦查的授权法
侦查作为国家职权行为,必须直接授权于法律。侦查的授权法即指侦查的法律依据,可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进行认识:
(1)侦查的实体法律依据。侦查的实体法律依据即刑法。刑法中对犯罪行为及其构成要件的规定,事实上就是侦查行为可以实施的范围与应该进行的方向。侦查是针对涉嫌犯罪案件的专门活动,如果案件事由不涉及刑法所禁止的行为或未侵害刑法所保护的权益,侦查便不得被启动和实施,已经实施的须立即终止。同时,侦查对涉嫌犯罪事由的调查是围绕“其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这一中心问题而开展的,因此刑法中对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将直接决定侦查的取证方向;而在个案侦查中,脱离和超越本案犯罪构成要件的侦查行为,将可能导致低效或不合法的结果。总之,对于侦查的实体法律依据可以理解为:没有刑法便没有犯罪,没有犯罪便没有侦查。
(2)侦查的程序法律依据。侦查的程序法律依据主要指刑事诉讼法。我国的侦查是法定的刑事诉讼程序之一,而立案则是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起始标志,刑事诉讼法对侦查的程序、措施、标准、期限以及基本原则等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刑事诉讼的直接任务是正确解决被追诉者的刑事责任问题、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从这一角度而言,侦查作为刑事诉讼程序之一同样体现了对刑法的维护,刑法决定了侦查的存在,而刑事诉讼法则规定了侦查存在的形式和运作的方式,侦查中任何违背或超越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行为都是非法行为。
因此,从侦查的授权法角度来看,侦查的性质是一项旨在保证刑法正确实施的刑事诉讼活动;侦查权为一项刑事诉讼职权。
3结语
从以上两个方面的分析过程中,我们得出了对侦查性质的两种不同表述。但是明显可以看出,两种表述的基本原理与内涵却是根本一致的,即侦查的性质必须要根据侦查自身的根本目的来予以界定,而以上两种表述只是对同一问题从两个不同角度来进行解读的结果。因此,从社会功能系统的角度来看,侦查的性质为一项旨在维护刑事法律公正的刑事司法活动;而从侦查授权法的角度来看,侦查的性质则是一项旨在保证刑法正确实施的刑事诉讼活动。
摘要:侦查的性质必须要根据侦查自身的根本目的来予以界定。从社会功能系统的角度来看,侦查的性质为一项旨在维护刑事法律公正的刑事司法活动;而从侦查授权法的角度来看,侦查的性质则是一项旨在保证刑法正确实施的刑事诉讼活动。该两种表述的基本原理与内涵是根本一致的,是对同一问题从两个不同角度来进行解读的结果。从中外侦查立法的异同比较出发,对侦查法律属性问题的以上基本观点进行了具体论证。
关键词:侦查权;刑事司法;刑事诉讼
刑事侦查工作论文2摘要侦查策略是侦查人员在一般策略原理的指导下,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为解决刑事案件中的专门问题,围绕侦查措施的使用而采取的智谋运筹艺术和解决案件专门问题的方式方法。侦查策略不仅具有特定的字义,还具有特有的内涵:侦查策略的实施,具有合法性的要求;侦查策略是围绕侦查措施有效使用而进行的谋略运筹行为;侦查策略必须遵循科学性。侦查策略的外延有着明晰的界限,表现在其与政策、侦查措施和侦查对策等具有显著的异同,当然也存在着某些交集。
关键词侦查策略概念解构相邻概念
一、问题的提出
任何一门科学都有其特有的研究对象,“科学研究的区分,就是根据科学对象所具有特殊的矛盾性。因此,对于某一现象的领域所特有的某一种矛盾的研究,就构成某一门科学的对象。”①因此,只有首先明确了侦查策略概念本身的内涵和外延,才能从不同的侧面,不同的层次来认识侦查策略。对社会科学中任何一个概念的研究,都必须注重两个方面:一是概念的字面含义;二是该概念在所属的社会科学学科种类中应具有的特定含义。根据这样一种思路,不妨将侦查策略这一概念从两个方面进行研究,即策略的字面含义和侦查策略的特定含义。当然,欲探究侦查策略的特色含义,仍离不开其与相邻概念之间的辨析。
二、侦查策略的概念
(一)“策略”的字义
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策”有计谋、策划的含义,而“计”有计算,主意的含义。“谋”则具有商量,主意的含义。《说文大字典》上解释为:“谋,计也、议也、图也、谋也”。从以上的解释中,我们可以看出,“策”不仅指经过思考而形成的主意、见解,而且还包括了思考的过程和方式,如计算、商量、策划等。“策”本身既有名词的含义,也具有动词的意义。“略”,《现代汉语词典》解释为计划、计谋、措施,它只包含经过思考而形成的主意、见解。
根据以上的解读,笔者认为,“策略”一词,既包含解决某个问题的计划、计谋、措施,也同时具有形成计划、计谋、措施的过程的含义。则“策略”,就是指针对所要解决的问题,进行计算,策划的过程和形成的解决方案。依据《现代汉语词典》解释,“策略”就是为实现某一政治目的,根据形势发展而采取的斗争方式或处理问题的方法。这种解释较为严谨,可作为界定侦查策略的依据。
(二)“侦查策略”的概念界定
现行《刑事诉讼法》对侦查的定义为:为解决案件中的专门问题,由侦查机关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措施。从这个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出,《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侦查措施如询问、讯问、搜查和扣押等,同样是围绕是解决案件中的专门问题而设立,但法律的依据或者说它仅仅提供了解决案件中专门问题而必须使用一些定式的、原则的措施,它只解决了这些措施的法律上的含义问题,并没有过多地涉及具体的使用问题
根据以上的分析,笔者认为:侦查策略是侦查人员在一般策略原理的指导下,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为解决刑事案件中的专门问题,围绕侦查措施的使用而采取的智谋运筹艺术和解决案件专门问题的方式方法。
(三)侦查策略定义内涵的解读
1.侦查策略的实施,具有合法性的要求。侦查工作的本身,是一种执法的活动,无论是侦查工作中采取的各项侦查措施,或是侦查工作所围绕解决的中心问题——证据等,法律都作了明确的规定,整个侦查活动都不能离开法律的规制,超越法律行事。因此,作为侦查工作中所采取的侦查策略行为,它不仅在使用的前提和要解决的问题上,而且在采取的具体方式和方法上,都不能偏离法律范围而随心所欲,必须依法设谋,依法实施。从此方面而言,侦查策略行为,也是一种适用法律的活动。侦查策略所具有的合法性特点,既保证了策略实施应遵循的范围和有效性,又明确了侦查策略与其它策略,诸如军事策略,商业策略的区别所在。
与此同时,保证策略实施的合法性,也就同时解决了策略实施中的道德标准问题。因为“诉讼规范本身具有一定的道德性质、道德观点,……而实现的方法只能既是合法的,又是合乎道德的。”②因此,侦查策略在具体实施时,就排除了那些非法和不道德的方法,如恐吓、美人计、欺诈等。
2.侦查策略是围绕侦查措施有效使用而进行的谋略运筹行为。我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幸事案件的程序规定》以及侦查职能部门的规定等各种法律法规上对侦查措施的规定,是一种非常原则性的规定,它只解决了每一个措施本身的法定概念、实施原则、程序以及实施这一措施可供选择的各种手段。例如搜查,法律只规定了搜查的法定概念、实施原则,同时也提出了有关搜查这一措施在实践中可采取的各种手段:秘密搜查和公开搜查,对人、场所等进行搜查的程序等。但是如何根据案件的侦查情势的发展,适时调动搜查措施,并选择这一措施中的那一种方法,以及选定具体方法后如何具体实施才能完成既定目标和任务,即“何时用”,“怎么用”等,有关法律、法规条文则几乎没有体现相关的内容,这既是立法的技术要求,也是立法上无法穷尽的实践问题。“何时用”,“怎么用”等问题的解决,则正就是谋略的运筹行为。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侦查策略就是围绕侦查措施的有效使用而进行的谋略运筹行为。
3.侦查策略的必须遵循科学性。对各种案件的认识,侦查过程中各种问题的发现,以及相应的采取各种侦查措施,并制定有效的实施方案等,无一例外,都必须遵循科学的认识问题的一般规律和方法,即辨证唯物主义意的认识论、方法论、以及诸如心理学、决策科学等方面的基本原理和方法。纵观人类同犯罪做都斗争的历史,人们对侦查活动的认识,采取的各种侦查手段的演变,那些保留至今,仍然对案件侦查有指导意义的方法、措施,无不是遵循了科学的认识规律,并在反复的侦查实践中得到检验,而为今天的侦查工作所采用,并得以继续发展。反观那些违背了科学的认识规律和方法所形成的侦查措施和方法,则随着人类对自然界、对社会的认识的不断深化而被淘汰。比如中国古代办案中采用的“神示”方法等。在科学技术高度发展,人们对侦查工作的认识以及对具体案件的认识更加科学、更加深入的今天,侦查策略的研究和实践,只有更广泛地采用人类已经完成的各种科学的认识成果,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科学而灵活地处理各种问题,才能对侦查工作的具体实践,对侦查策略理论的发展有所帮助。因此,只有那些具有科学性的侦查策略原则和施计用谋的方法,才能成为侦查策略的全部组成部分。
上述三个方面的解读,基本上反映出侦查策略内涵所在。但从逻辑的角度上讲,要全面地分析和认识一个概念,仅有对内涵的认识是不够的,还必须分析其外延,方能构成对概念的完整认识。概念的外延,则往往通过它与其它相邻概念的区别和联系中体现出来。
三、侦查策略与相邻概念辨析
(一)侦查策略与政策
所谓“政策”,是指“国家政权机关或政党为实现政治、经济、文化上的目的,根据历史条件和当前情况制定的一套措施和方法”。③而“侦查策略”则是侦查工作者的专门问题,围绕侦查措施的使用而采取的谋略运筹的艺术和方式方法。
通过对二者概念的表述,我们可以看出二者之间无论是行为的主体,所要解决的问题和实现的目的,以及二者各自的特性等,都存在质的区别,这种区别是显而易见的。政策与侦查策略尽管有区别,但二者并不是完全没有联系的一对概念,相反,二者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从国家职能的角度上看,国家对内职能的一个重要方面,是维护正常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使之不受犯罪的侵害。正常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国家得以安定和发展的基础。另一方面,犯罪有是一个国家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多种问题的综合反映,国家对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多问题解决得好与坏,直接对犯罪产生影响。因此,有关方面的政策,就必然对整个侦查工作具有指导作用。所谓“最好的社会政策,亦即最好的刑事政策”。④
从侦查实践中看,在建国初期,国家针对土匪、特务、恶霸及其他反革命分子所制订的“镇压与宽大想结合”的政策,即首恶者必办,胁从者不问,立功者受奖的政策,不仅成为制订《刑法》的指导思想和一种刑事政策,而且对侦查工作具有指导作用,侦查策略中的许多用谋方法,也体现了政策的影响,国家有关犯罪方面的各项政策,是确保侦查工作正确而有效地开展的证据。
但是,由于国家政策的不具体性,决定了它不可能过多、过细地包罗各种具体的方法和措施。因此,国家政策的这种指导作用,则必然通过各项具体工作中针对具体问题而采取的各种具体方法、措施的使用,才得以实现。侦查工作则是通过使用各种具体方法和措施,保证了国家刑事政策的贯彻和实施。从这个意义上讲,侦查策略的运筹和实施,必然受到国家政策的指导。同时,也只有通过具体策略行为的实施,才能更有效地发挥政策的威力。
另一方面,在具体的侦查策略行为的实施过程中,通过不断汇集和反馈犯罪的最新动态和对侦查工作的新的要求,不仅能帮助政策的修订,而且能保证政策的针对性和适用性,使政策具有更好的指导作用。
通过上面的论述,我们可以看出,政策不等于侦查策略,特别是国家有关惩罚犯罪和侦查工作的方面性的政策,但同时,要正确实施和研究侦查策略,又必须注重对政策的研究。明确了这种区别与联系,既为保证在侦查工作实践中区分政策和侦查策略,同时也能保证侦查策略实施的正确方向,若将二者混为—谈,不仅有碍于实践中正确地使用侦查策略,也有碍于政策的执行,更对侦查策略的理论研究有害。
(二)侦查策略与侦查措施
所谓侦查措施,是侦查中为了有效地查明案件的某项事实情节,或查明某项证据而进行的专项活动。侦查措施既包括《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十三种措施,同时还包括侦查职能部门制订的法规中所规定的措施,如追击堵截、辨认、跟踪、守候以及其它调查,控制措施,既有公开的,也有秘密的。
《刑事诉讼法》和侦查职能部门制订的法规中所规定的各项侦查措施,都较为原则化而没有详细规定每种措施实施的具体手段,这从立法上讲是比较科学的。但要在侦查实践中有效地使用这些侦查措施,侦查机关和侦查学的研究者则必须在实施的时机、采用的手段和方法上对它们进行分解和研究,才能保证这些措施的适用性。研究这些措施,除了对措施本身的内涵及其所应具备的各种具体实施手段进行研究外,还必须注重侦查措施的策略性研究,这种研究,包括如何在纷繁复杂的案情和侦查的—般情势下发现问题、选择突破口、并有针对性地选择恰当的措施和适时而灵活地运用侦查措施所包含的各种手段,以形成有效的行动方案,反馈体系和修正方案。从这种简要的剖析中,我们可以看出,侦查措施是各种定式的公开或秘密方法,而侦查策略则是保证侦查措施有效实施的技巧与方法的组合体。
综上所述,侦查措施与侦查策略既有差别,同时也具有密不可分的相互依赖性。侦查措施是侦查策略运筹与实施的依据和范围,而任何措施要想运用得法,运用得当,则有赖于巧妙的施计用谋,反之亦然。
有的学者由于忽视了侦查措施与侦查策略二者之间存在的有机联系,在研究中就往往出现只注重措施的内容,手段的研究,而不注重具体如何实施的策略性研究,或者注重策略性研究,但却走入所谓计谋套计的死胡同,把侦查措施与套计分开,形成两个独立的方法体系。这种人为地割断二者联系的作法,于研究无益,于实践无补。
(三)侦查策略与侦查对策
—种观点认为,“刑事侦查对策,就是刑事侦察人员在侦破案件的活动中,在法律和国家赋予侦查机关特定权力的职责范围内,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为达到获取证据,揭露(下转第18页)(上接第14页)犯罪抓获犯罪人的目的,综合协调运用的各种侦察方法的有机整体。”⑤这种观点是笔者见到的有关侦查对策的比较完整的表述。有人认为,侦查对策就是侦查策略,我认为这种提法不妥,理由如下:
1.所谓对策,是指应付事情的办法。侦查对策既包含了定式的,具有普遍使用价值的各种侦查措施,也包括了应付各种具体问题的侦查方法与手段。从某种意义上讲,整个侦查学的三个组成部分都是对策的范围,由此,前苏联犯罪对策学专家伐·雅·柯尔金将侦查学命名为《苏维埃犯罪对策学》,从理论上讲是成立的。而刑事侦查策略则涉及各种侦查措施、手段在实际运用时如何施计用谋,是—种斗争的艺术和技巧。对策是一种具体的、甚至是有形的、看得见摸得着的(如检验方法)方法的集合体。而侦查策略则是一种无形的,看不见的,所谓大体则有,具体则无,是策略原则在侦查实践中的灵活运用。二者是两个具有不同的内容的概念,但二者之间又相互依赖,对策所包括的具体措施方法,是侦查策略得以实现的基础,而对策的有效使用,又赖于灵活的用谋。
2.国内某些学者研究侦查对策所依据的基本理论是对策论,也称博奕论。但我们知道,从学科分类上讲,对策论属于运筹学的范畴,它是数学的—个分支学科。对策论中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运作方法是利用概率统计法,在统计得出的各种数据的基础上建立相应的数学模型,然后对应采取的对策,采用数学的方法求得结果。既然在对策中要求的用数学的方法求得结果,那么,获取对策的一个最基本的条件是将涉及决策的各种因素变为精确的量化的数字,而这一点,在侦查活动中难以办到。侦查工作中尽管存在许多—般规律,但由于案件情况千变万化,无一雷同,因此,很难将所有的情况进行量化,而且在侦查之初,对案件性质的认识,本身就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只能作出定性的推测,而不能作量化的肯定,因此,用对策论的具体操作方法来研究侦查对策是不现实的。
同时,对策论本身是—种自然科学方法而非哲学的方法论,尽管其某些基本思想和原则如两面观、优化论等,涉及到哲学或者具体涉及到认识论的某些观点,但就其本身,应该说是哲学的认识和方法论在对策学中的运用和发展。这些具有哲学性的基本思想在侦查策略的研究和实践中是可以借鉴的,但其具体的研究方法则不可能成为研究侦查策略的基本方法。
综上,笔者认为有关侦查策略的内涵和外延的轮廓已大致体现了出来。侦查策略作为保证侦查措施与方法得以有效的使用的设计用谋的技巧与方法,其基本的原理、原则,对于整个侦查活动的开展和推动侦查情势的发展,都具有一定的理论指导意义和斗争的方法论意义,同时,从某种意义上讲,侦查策略是侦查学应注重研究的核心之一。
四、结论
侦查策略是侦查人员在一般策略原理的指导下,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为解决刑事案件中的专门问题,围绕侦查措施的使用而采取的智谋运筹艺术和解决案件专门问题的方式方法。侦查策略就其字义及定义而言,有其特有意蕴,而其外延亦有明晰的界定,侦查策略与相邻概念的界限是显而易见的。当然,明确侦查策略的概念为的是架构侦查学科的理论体系,并为侦查实践提供应有的理论指导。因此,对侦查策略和侦查措施的具体化的探求,并构建可操作性的侦查措施,为侦查和谐化提供应然的支撑
注释:
①毛泽东选集(第二版,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309页.
②[苏]A·H·瓦西利子夫著.犯罪侦查学.群众出版社.1980年版.第262页.
③中国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77年版.第1317页.
④林纪东.刑事政策学.国立编译馆出版.1996年版.第3页.
⑤张月亭.刑事侦察对策.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6页.
刑事侦查工作论文3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施法律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今年来,我们按照上级检察机关的工作部署和要求,以“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为主题,认真履行检察职能,积极开展侦查监督工作,维护了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现将有关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侦查监督工作开展情况
侦查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以及侦查过程中所作的决定是否合法所实施的监督,包括对刑事侦查活动是否合法的监督和对刑事立案工作的监督。一是以防止错捕错诉、漏捕漏诉和深挖余罪漏犯为重点,对提请逮捕和移送起诉的案件严把事实关、证据关和适用法律关,纠错防漏,保证了案件质量。今年以来,共依法不批准逮捕17人,追捕漏犯6人,追诉漏犯4人,追诉漏罪4条,对侦查活动中的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2次;二是以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为重点,强化刑事立案监督,共受理立案监督线索10余条,经审查,向侦查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4份,侦查机关接到通知后立案侦查4件5人。通过开展侦查监督工作,依法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工作中,一是思想高度重视,切实负起职责。我们认真组织干警深入学习上级检察机关有关强化法律监督的指示精神,结合开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服务加快发展”教育活动,教育干警从公正司法的要求上,从履行职能的责任上,明确侦查监督工作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现实需要,是检察机关落实“立检为公,执法为民”宗旨的具体体现,使干警牢固树立起了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的思想,进一步增强了做好侦查监督工作的使命感、职业责任感和工作积极性。二是寓监督于配合,建立合作机制。为解决侦查监督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注重加强与侦查机关的联系沟通,制定了《公诉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实施办法》,通过提前介入、邀请听庭、提出取证建议等方式引导侦查取证,提高了打击犯罪的及时性和针对性。今年以来,共提前介入侦查活动27件次,提出取证建议50余条;制定了《轻伤害案件分流处理实施办法》,对轻伤害案件的当事人双方就民事赔偿部分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又明确请求不再追究侵害人刑事责任的,探索试行非刑罚化处理,根据案情,分别作出不起诉、建议侦查机关撤案处理。目前,已分流处理1起轻伤害案件,侦查机关作撤案处理,保证了办案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三是严格依法把关,确保监督质量。工作中,始终把保证监督案件质量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来抓,认真落实办案责任制,充分发挥检察委员会把关决策作用,做到“四个必须研究”,即:对拟不捕、不诉、追捕、追诉的必须研究;批捕、起诉改变侦查机关定性的必须研究;审查认定的事实、数额变化大的必须研究;需立案监督和纠正违法的必须研究。保证了案件追得上、立得住、诉得出、判得了,让被监督部门信服,经得起历史考验。今年来,追捕、追诉的漏犯和追加的漏罪提起公诉后,法院均作有罪判决;监督立案的案件,提起公诉1件1人,已作有罪判决。
二、制约侦查监督工作开展的主要因素和存在的问题
现行法律虽然对侦查监督的范围、内容等有较明确的规定,但至今仍没有立法意义上的可操作的程序规范,侦查监督工作有法可依,无程序保证,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侦查监督工作的开展。
从检察机关自身来看,一是侦查监督工作的力度不够,存在“重配合、轻制约”的现象。二是“提前介入”侦查活动没有程序规定,什么样的案件应提前介入,如何选择提前介入时机,侦查机关与监督机关各自应承担什么职责和义务等,均没有可操作性的规定。三是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主要手段是口头或发出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没有法律赋予的强制手段作保证,监督效果不理想。
从监督的实际效果上看,也存在一定问题。一是监督滞后,监督意见的效力难以保障。由于监督机关对侦查机关的受案、立案、破案及处理情况事前不掌握,只能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环节书面审查侦查机关报送的材料,而侦查活动的违法情况一般发生在侦查活动过程中,很难反映在案卷中,即使犯罪嫌疑人等向检察机关反映在侦查过程中有刑讯、诱供等违法行为,实际上多数也难以查实;立案监督工作,由于对侦查机关立案、撤案情况并无法定了解渠道,检察机关只能根据当事人以及单位和群众的反映发现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但因事过境迁,事实的查证和认定更加困难,自然也就说不上依法及时监督纠正。二是个别部门和人员存在对监督意见不愿接受的问题。虽然法律规定了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立案和撤销案件拥有监督权,但侦查机关接到关于应当立案或应当继续追究犯罪的通知后应如何处理,法律并未规定配套措施,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监督效果。
三、健全完善侦查监督机制的想法和建议
监督侦查活动是否按照刑诉法的规定进行,纠正违法行为,防止冤、假、错、漏发生,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维护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是侦查监督工作的主要任务。采取与监督任务相适应的监督形式是保证监督目的实现的关键。
1、统一思想认识,加大工作力度,扎实做好侦查监督工作。以“强化监督、公正执法”为主题,认真抓好干警队伍的思想教育,切实把侦查监督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在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工作中,既要注意收集和审查有罪、罪重的证据,对应当逮捕而未提请逮捕、应当起诉而未起诉的,坚决依法追捕、追诉,防止打击不力。同时又要注意收集和审查无罪、罪轻的证据,对不符合法定逮捕、起诉条件的,依法不批捕、不起诉,防止冤及无辜。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依法监督纠正,维护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2、将互相配合原则贯穿到侦查监督工作中,由事后监督向事中监督转移。认真贯彻落实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原则,讲求工作的方式方法,防止和纠正只强调监督而忽视配合的错误倾向,做到配合不失原则、监督不伤感情,在严格依法履行监督职能的同时,虚心接受被监督单位的意见和建议,提高监督能力,增强监督实效,促进司法公正。特别是在侦查监督程序规定不完善的前提下,加强探索研究,多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多做一些有益的完善侦查监督程序的尝试,妥善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如建立符合刑事诉讼规律和特点的统一的刑事证据规则,解决对证据要求不一致的问题,提高诉讼效率;制定侦查机关与检察机关对重大疑难案件的发案、破案以及立案、撤案活动告知制度,保障检察机关适时派员介入侦查活动,做好证据的收集、固定工作,提高侦查监督的及时性和针对性。
3、自觉接受党委的领导和人大的法律监督,不断规范执法行为。牢固树立法律监督机关首先要自觉接受党委领导和人大监督的观念,通过及时向市人大汇报侦查监督工作开展情况、邀请人大代表视察工作等形式,主动接受人大的监督,积极争取人大的支持,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确保侦查监督工作依法进行。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下一步,我们决心在市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下,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和市政府、市政协及社会各界的支持下,深入学习贯彻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振奋精神,加大措施,扎实工作,继续深入开展侦查监督工作,为维护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做出积极努力。
【刑事侦查工作论文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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