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调查研究论文
- 论文大全
- 2021-07-18
- 94
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人口约占总人口的70%,农村小学教育的发展对整个现代化建设事业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也是十七大提出的建设新型社会主义新农村题中的应有之义。党的十七大报告把教育放到了一个非常突出的位置,报告指出,教育是民族振兴的基石,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二十一世纪是知识经济的时代。任何一个缺乏知识的人、民族、国家,都将被二十一世纪所淘汰。要实现社会主义飞跃式的发展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目标,必须坚持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把教育摆在现代化建设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
解决农村发展重要之本在于改善农村的基础教育。 特别是党中央、国务院提出建设“新农村”口号后,农村正在发生着巨大的变化,据我所知,现在的农村教育的投入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的发展取得显著成就。但是,农村的基础教育面临的挑战依然十分严峻。整体水平离十七大提出得目标还有很大差距。
为了更好地了解农村小学教育的现状,我在假期、对我所在乡镇的农村小学教育发展情况进行了走访调查。或许有些以点带面,但从调查的结果来看,农村基础教育的发展现状不容乐观。为了进一步了解情况,我还专门走访了当地的教委,并上网了解了一下全国的总体形势。本篇论文的主要得目的是:分析造成农村基础教育现状的原因,并探讨解决方法。
一、农村小学教育状况概述
客观地讲,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农村教育事业有了很大发展。尤其在基础教育方面,根据教育部门提供的数字,近十多年来,全国90%以上人口所在地区基本上普及了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了青壮年文盲,农村教育的结构调整和管理体制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国际社会特别是发展中国家视为普及教育的典范;政府对农村教育的投入也有了明显增加“和政府把农村教育摆在教育工作“重中之重”的战略地位,采取一系列重大措施,加快发展农村教育,努力缩小城乡、区域教育差距,为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城乡协调发展、落实国家区域发展总体战略作出了积极贡献。农村义务教育的巩固提高取得重大突破。XX年国务院召开了建国以来第一次全国农村教育工作会议,作出了新增教育经费主要用于农村的重大决策。XX年,率先对西部农村义务教育实行了免收学杂费的政策,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建立中央和地方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XX年年进一步扩展到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惠及约1.5亿农村学生,农民教育负担明显减轻,仅免除学杂费一项,西部地区平均每年每个小学生家庭减负140元、初中生家庭减负180元。农民群众高兴地说:“种田不纳税,上学不缴费,农民得实惠,和谐好社会。”
但是在当地,农村小学普遍资金投入不足,教舍简陋、设施缺乏。学校周转的资金少。农村小学与城镇小学存在在明显的差距。例如,农村小学不能有效地开展利于少年儿童的活动,还有就是城镇小学都开始给学生们教授一些简单的英语课程。而农村小学的学生还不知道有这门课程,更不用说什么了解国外的一些东西了。
二、农村教育师资力量薄弱
由于地区相对偏远和农村小学教师工资较低,使得当地学校的师资力量十分薄弱。以及农村学校很低还常拖欠的收入,农村学校老、中、青教师比例严重失调;教师队伍后继乏人的显现相当严重。交通的不发达,使得农村学校与外界环境的隔绝,让农村教育滞留在起步几乎为零的起跑线上。出现了一个没有创意,陷入只看分数,以“分数一统天下”的教育恶性循环中。交通闭塞,资金不到位,农村教师如“井底之蛙”,用老一套的教育理念、方式和方法去教育要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的下一代,与日益发展的社会严重脱节。
还有当地学校任教的老师大多是民办教师。他们的学历大都是初中到高中水平。而且没有经过正规的师范教育。由于种种原因,使得一所学校连一名大专生都没有。这是我没有意料到的事。真是可悲啊!我为当地得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而发生了疑问。
三、农村信息相对闭塞,重男轻女的封建意识比较严重
这些落后思想都制约了农村的发展。重男轻女等封建、迷信观念让农村小学教育“读书无用”、“性别歧视”等怪现象盛行。在农村小学教育中,进行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的教育,瓦解那些不良习惯、不良风气、让农民从思想上重视教育,消除重男轻女思想等任务相当繁重,改变中国几千年的传统观念任重而道远。
四、农村小学的现代化信息建设为零
在我所走访的几所农村小学里,没有一所学校有一节信息课(这里的原因多多)。使得学生无法晓知外界的事情。而有的学校只有一台电脑,但是还是空闲地放在那里,不能有效得利用。这样以来就严重地制约了我国现代化信息建设的步伐。从而加大了城乡教育水平的差距,也就抑制了农村的发展。使得新农村的建设更加艰巨。
五、农村小学教育为适应发展采取的一系列针对性措施:
1、对农村教育资金的大笔投入。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一步改善农村中小学卫生和生活条件,建设和谐、生态校园,教育部、财政部、农业部决定在XX年部分省份“新农村卫生新校园建设工程”试点工作的基础上,从XX年年起,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工程”试点。这是一件好事。我希望当地有关部门按照党的十七大精神,结实地搞好农村基础教育。加大投入,使得农村小学的教育更好地发展。
2、提高农村教师队伍的素质和水平。是发展农村教育的头等大事。我建议采取措施:一是开展“送教下乡”“支边”等活动,达到城乡教师间的互相交流。二是多培养农村骨干教师,开展农村教师“名师工程”,调动农村教师工作热情,用先进典型带动一大片。三是加强农村教师培训工作。“新教材培训” 、“专家讲座”、“名师讲座”等。鼓励教师根据自身特点积极参与一些教师团体,如“青年教师协会”、“作家协会”、“书法协会”等。四是辞退一些不合格的民办教师,引进一批大学生到乡村小学支教。五是学校内部把教改科研活动真正搞起来,做到“人人参与,人人有自己的课题”。六是督促农村学校认真完成各项教育教学任务,杜绝那些应付检查的作假手段和形式主义。
农村是整个社会发展的有机组成部分,农村基础教育水平的低下是导致人口整体素质低下的重要原因。影响农村基础教育质量的因素很多,我们全社会要积极地响应党中央、国务院的号召,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础教育做一点自己的贡献只要我们肯付出一点点爱心,我想我们的国家将会发展强大。社会主义的建设需要高素质的人才,也只有加强我国的基础教育的投入和建设,才能更好地去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社会调查研究论文1997年以来,中央纪委、监察部连续几年把落实"收支两条线"、推行政府采购制度、试行会计委派制度、建立有形建筑市场等项工作做为开展反腐败工作的源头来抓。山西省纪委、省财政厅把推行会计委派制工作作为反腐败工作的"重中之重"和"源头的源头"给予了高度重视,把它做为我国会计发展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一件大事来抓。在推行会计委派制工作中,坚持解放思想、大胆实践;坚持树立典型、抓点带面;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坚持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委派制试点工作抓得既轰轰烈烈又扎扎实实;既有数量又有质量;既增加了财政收入节约了财政支出,又遏制和减少了腐败,减少了经济案件的发生。
山西省会计委派制工作从1992年开始起步,至今大致走过四个阶段。这四个阶段也是会计委派制工作在山西省由下而上,由点到面,梯次前进的过程。
1.起步阶段(1992-1997)
1992年10月,山西省忻州地区保德县率先成立了全省第一个会计局,揭开了全省会计委派制改革的第一页。对全县会计人员实行了按行业、性质分类的归口管理。对行政事业单位实行了会计任命制;对国有工商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实行了会计聘任制;对县、乡(镇)集体企业及自收自支单位,实行了持证上岗的管理制度。保德县会计委派制为全省提供了宝贵经验,为以后会计委派工作的全面发展奠定了基础。
2.自然发展阶段(1997年-1998年8月)
山西省运城地区绛县于1997年成立了由县长兼主任,纪检书记、组织部长兼副主任,组织、人事、编办、劳动、财政、审计部门组成的会计管理委员会,对全县的会计管理实行了"一统四改"。"统一"即统一会计制度,全县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会计法》、"两则"、"两制"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国家及全省统一的法规制度。"四改":一是改单位会计为政府会计,委派会计人员的人事权由政府委托财政部门管理;二是改单向考核为双向考核,确立目标责任制;三是改无责上岗为抵押上岗;四是委派会计的工资改为由财政部门统一发放。实施以后,效果也很明显。
吕梁地区兴县对行政事业单位的主管会计和出纳实行了委派制,对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委派了财务总监,对私营、乡镇企业实行了审查制度,农村财务实行了"村财乡管"。
临汾地区汾西县成立了县人民政府会计管理办公室,对全县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国有、集体、个体等各类企业实行了会计委派,对人员少、业务量小的单位实行了"联会制"。洪洞县将被委派会计人员的编制统一划归了财政局,其业务档案、职务晋升、工作调动、职称评定、工资、奖金及其它福利待遇,均由县财政局统一管理。
太原市尖草坪区把会计委派制重点放在行政事业单位和村(街)办企业,对财务收支数额不大,会计业务量小、人员编制少的单位实行"联会制",或由一个会计机构负责几个单位的会计事项。
在此阶段,山西省的两个地方也开始了行动,一个阳泉市,制定出台了《阳泉市推行会计委派制的实施意见》,另一个就是忻州地区,在总结保德县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忻州的实际,于1998年5月初作出了在全区推行会计委派制的决定,制定出台了《忻州地区推行会计委派制的实施意见》和《忻州地区会计委派实施细则》,对实施会计委派的指导思想、方式步骤、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管理使用、考核、奖惩等作了明确规定,因此全区地、县两级的委派工作迅速展开。在这一阶段,全省有29个县市区全推开了这项工作,试点工作的效果也越来越明显,而且有的已经初步形成了较系统的会计委派制运作方式。其中,兴县、绛县、洪洞等县和忻州地区是搞得比较好的,尤其是忻州地区为了从组织机构上委派制工作提供保障,提出的要在不增加职数,不增加编制,不增加财政支出"三不增加"的前提下成立会计局的方案,为各地市和各县区顺利成立会计管理机构提供了一个好的途径。既解决了会计委派工作中急需成立会计管理机构的问题,又符合了当前机构改革的总体要求。
3.稳步推进阶段(1998年8月-12月)
1998年,中纪委二次全会把会计委派试点工作作为从源关上治理腐败行为的重要措施来抓。这为我们总结经验、加大力度、扩大范围提供了难得的机遇。1998年8月份,省纪检委、省财政厅在忻州市联合召开了"全省会计委派现场会"。各地市纪检委书记、财政局局长、会计科长参加了会议。中纪委、财政部派人专程参加了会议。省纪检委、省财政厅、中纪委办公厅、财政部会计司的领导同志讲了话。这次会议统一了思想认识,开阔了思路。与会同志通过经验介绍、实地参观和认真讨论,亲身感受到了搞好这项工作的可操作性,开阔了思路,学到了方法,为在全省普遍开展会计委派制试点工作奠定了基础。会议以后,临汾地区、运城地区、吕梁地区和其它地市的一些县区会计委派制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起来。为了指导和规范会计委派试点工作,并推动此项工作健康发展,我们还及时起草下发了《关于在全省实行会计委派制试点工作的意见》和《山西省财务总监管理试行办法》。这些文件的出台,进一步增强了会计委派工作的可操作性。到年底,各地市都确定了会计委派制试点县。忻州、阳泉、运城、临汾4个地方本级和全省的71个县区均实行了委派制。对2352个单位,2922名会计人员实行了委派。
4.全面推行阶段(从1999年初到现在)
1999年新年伊始,全省各地市和部分委派试点县的财政局领导、会计科长、会计局长于1月12日至13日齐聚吕梁地区中阳县,交流推广了中阳县"真派"、"实派"的经验。早在1998年10月份,吕梁地区中阳县在会计委派过程中创造了"三个全省第一"。即实现会计人员100%的交流;第一个试行财务稽查员制度;会计机构和人员分别精简了34%和43.7%,居全省第一。中阳县制定的方案起点高,工作推选的力度大,解决了我们长时间思考但未能解决的问题。中阳县的经验使得会计委派制改革大大前进了一步,中阳经验的推广标志着山西省会计委派制试点工作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
结合1998年会计委派制工作进展情况,我们在中阳会议上确定了1999年会计委派制工作目标,提出要在省、地、县三级同时开展会计委派制试点。结合机构改革,省、地(市)、县三级都要成立会计局,达到层层有机构、有试点的目标,形成从上到下齐抓共管,由条条向块块不断扩大试点范围的局面。具体目标是:在县区一级要全部推行会计委派制。已经推选了会计委派制的地方,要继续巩固和完善各项制度,及时了解和解决会计委派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不断总结经验,把工作逐步引向深入。地区一级要有新突破,要出现一两个全面试点的地市,凡有条件的地市,最好搞全面试点;省级要开始起步,要在部分行业、单位搞会计委派制试点。这次会议对会计委派工作在质上和量上都提出了要求,是继1998年8月忻州现场会以后的又一次动员会。:
中阳现场会议之后,中阳县经验得到了推广和应用。柳林、石楼等县,在1998年会计委派制试点的基础上,对会计进行了全部或部分交流,进一步引深了改革。运城市、交口、盂县、永和、稷山等县进行会计委派制"交流"、"精简"一次到位。阳泉市矿区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根据各单位业务量大小、会计水平高低和工作水平等具体情况,设置了10个联合会计机构和10个单设机构,负责88个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工作。会计机构由42个减少到20个,会计人员由原来的68名减少到44名,机构减少了一半,人员减少了35.29%。在任用的会计人员中,按照"回避"、"交流"的原则,全部进行了交流。新绛县在会计委派工作中实行了"稳定一批,清理一批,交流一批,招聘一批"的办法。即对34名合格会计人员和进行了原地委派;对6名副科(局)级干部兼任会计人员和6名50岁以上的会计人员,劝其退出了会计岗位;对12名会计人员进行了交流;公开考试招聘10名会计人员,委派充实到会计岗位。灵石县在会计人员交流工作中,只将会计人员的工作关系收归财政局管理,委派到新单位后,其工资、人事关系仍留在原单位管理,一切福利待遇不变。兴县对公、检、法、司等难以交流的单位,免去了原会计人员,由会计局另行委派。委派会计人员的编制、人事、工资等全部由会计局管理。吕梁地区对地直51个行政事业单位委派了62名会计人员,把委派会计人员的编制、人事和工资关系全部收归会计局管理。除即将退休的5名会计人员外,对57名会计人员全部进行了交流。忻州地区宁武县对铝业工业有限公司和供水公司的工程会计,面向社会招考,择优录用,招聘委派。
截止1999年度,山西省共有忻州、阳泉、运城、临汾、大同、吕梁6个地方本级以地(市)委、政府文件下达了会计委派制工作方案(其中,忻州、阳泉、临汾、吕梁4个地市已运行),晋中、晋城也以财政名义下达了会计委派制工作方案。除临汾外,其余5个地市均成立了会计局,有100个县下达了会计委派制工作方案(其中,已运行的县区79个),有73个县区成立了会计局等专门机构。其中:56个县区为行政机构,15个县区为事业性机构。没有成立专门机构的地市县,其委派工作由财政局会计科(股)承担。全省共委派会计人员6655人,委派单位5438个。实行全部交流的县区12个,实行部分交流的县区25个,交流会计人员1260人;通过会计委派精简各单位的会计核算机构和人员的县区27个,共精简机构846个,精简会计人员880人。
2000年4月份,浙江省金华县、湖北省沙市,尤其是陕西省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对会计人员进行集中委派的办法引起了我们的重视。省纪检委、省财政厅联合组成考察组对陕西省进行了考察。随后,吕梁地区及所属5个县组成第二个考察组赴陕西省及延安市进行了考察。我们认为,以上省和地区的改革是当前会计委派的方向。这种集中委派、集中核算的方式,从根本上解决了委派会计、会计管理机构与被委派单位的矛盾问题,强化了政府对预算内、外资金的宏观调控职能。
社会调查研究论文摘要: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已被广泛应用于未成年人刑事审判领域,有的法院还将该制度引入民事审判领域,经过实践检验,它对于实现刑罚个别化,教育、感化和矫正未成年罪犯,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由于立法上的欠缺以及社会保障机制的不健全,社会调查制度在运行中遇到诸多障碍,使其应有职能难以得到有效发挥,因此有必要对其法律性质、工作程序进行深入剖析,以期进一步完善该制度。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法律定位及实践意义
社会调查制度,是指在未成年刑事诉讼中,判决宣告前由有关部门对未成年被告人犯罪行为的社会背景、成长经历、生活环境、实施犯罪前后的表现等进行调查,并形成书面社会调查报告提交到法庭,为司法机关正确处理和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被告人提供重要依据。从上述定义不难看出,社会调查制度的实质是一种人格调查制度。因为人格调查制度是在刑事诉讼中,特别是在法院的判决前,对行为人的性格爱好、身心状况、家庭状况、生活环境、成长经历、社会交往等情况进行调查,综合判别被告人的人格状况、测定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作为对行为人作出恰当处置时参考因素的活动,其本质是强调对犯罪人个体的尊重与关注,强调刑法的实质公正,这与社会调查制度的基本内容和基本特征是一致的。
考察域外有关人格调查制度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人格调查制度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
一是人格调查紧紧以行为人为核心展开。人格调查需要调查的项目有很多,包括行为人的性格特点、身体状况、成长经历、家庭情况、社会交往、平日及实施指控行为前后的表现等,这些项目繁多的调查,看起来非常分散与杂乱,实际上,这些调查都是紧紧以行为人为核心展开的,对行为人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等背景情况的调查以及对被告身体、性格等自身状况的调查,并不是最终的目的,目的在于从各个方面收集和行为人相关的信息和资料,全面掌握行为人的个体情况,在此基础上分析、判定行为人的人格。
二是人格调查通常由专业人员或专业机构来完成。对行为人的人格状况的测定与评估,不是把各个项目简单罗列,而是通过由表及里、由表象到实质的调查分析,来综合判断行为人的个性特征、心理活动、发展趋势,其调查程序的严谨性和调查结论的法律属性,决定了调查主体的特殊性。
三是人格调查是对刑事被告人量刑的重要参考因素。犯罪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对社会危害程度的大小直接影响到对被告人进行刑事处罚的轻重;而近年来轻刑化的司法理念,在强调对被告人刑罚个别化的前提下,还要综合判断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在这个意义上,人格调查制度就成为量刑、尤其是判处非监禁刑的重要参考因素。首先,该报告是影响合议庭对未成年被告人量刑的一个重要因素,特别是拟判处管制、缓刑和免处的被告人。其次,该报告也是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庭进行法庭教育的重要依据。只有详细掌握了未成年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后,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庭才能发现教育、感化、挽救该未成年被告人的“闪光点”、“感化点”,以便有针对性地对该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第三,该报告也为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庭在宣判后对未成年人回访跟踪帮教提供了有效的参考材料。
二、社会调查制度在我市的法律实践
自河南省兰考县法院首创社会调查员制度以来,各地法院均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并已制度化、规范化。我市法院也在借鉴长宁、海淀等法院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工作特点,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我们研究制定了《佳木斯市涉少案件社会调查员制度实施办法》,并于2005年10月在全市法院正式实施。主要工作模式是实行庭前调查、参与诉讼、跟踪帮教的“三段式”服务。该《办法》对调查员的职责、义务、工作规程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最明显有别和优于全国其他法院的有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调查员的准入设置了目前全国最高的门槛,只有具备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年满二十三周岁,从事教育、共青团工作,关心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致力于矫治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具备一定法律知识,诚信记录优良的同志才能够初步进入遴选范围;二是调查员由法院和共青团联合选任和考核,经未成年人及法定代理人同意以中立的身份开展工作,不依附于控、辩、审任何一方,不得从事兼职的法律工作;三是对当庭宣判缓刑的案件,调查员直接参与宣判后的教育,在第一时间内实现与未成年被告人、法定代理人、包片民警、居委会(村委会)主任、学校老师的对接,共同制定跟踪帮教措施;四是实行社会调查员有偿服务,除报销实际支出外,根据工作量发给相当于其日工资标准的合理报酬,对表现突出的调查员,每年由共青团组织给予表彰。
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社会调查制度的核心贵在客观、公正。因此,我们在设计这一制度和选择调查员的时候不仅规定了较高的标准,而且把从事律师、陪审、法律援助、法官、检察官、公安干警等一切有可能与案件或案件的侦察、起诉、辩护、代理、审理有关的人员排除在外,而且规定了为期一年的考核、淘汰期,以期确保调查报告客观、公正。
(一)选拔聘任的基本情况
我们委托的社会团体组织为共青团,由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团市委联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选任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员,自2005年6月以来共选聘两批82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员,选任条件为年满二十三周岁以上,具备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工作作风严谨、认真,具有一定法律专业基础知识,熟悉未成年人特点,热心于教育、挽救失足未成年人工作,从事青少年教育工作或在共青团组织中负责青少年维权工作的人士。首批选任的48名社会调查员有11名来源于各县(市)区团委干部,有30名中小学校教师,有7名来自其他机关。其中有30名为我市心理阳光协会成员。社会调查员平均年龄为31岁,其中市区24名,各县(市)区24名,每个县市至少3名。已经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不再聘任为社会调查员,以上人员均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从事未成年人心理教育的经验。完成选聘工作后,由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市中院与团市委共同下发了文件,对各有关部门支持和配合开展社会调查工作做出要求,市中院组织对社会调查员开展了培训,颁发了工作证件。
(二)开展社会调查的情况
我们要求审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中原则上对每名未成年被告人开展社会调查,全部由聘任制社会调查员负责。开展社会调查首先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开展社会调查的目的、方法和法律依据及后果,在征得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后开展调查。对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开展的调查,不作为社会调查报告使用,仅作为其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对于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同意开展社会调查的,由法庭决定是否继续委托开展调查。2006年-2009年8月,佳木斯市两级法院共判处罪犯5983人,其中未成年罪犯620人,其中对365名被告人开展了社会调查,没有开展社会调查的84名,其中法定代理人不同意的38名,异地犯罪的46名,适用简易程序的14名。社会调查员深入到未成年被告人或未成年罪犯的学校、家庭、社区、村委会、工作单位等地,走访家长、教师、亲友、邻居
、同事。经与公安机关的协调,社会调查员可以持证到羁押场所会见未成年被告人。社会调查员调查未成年被告人及未成年罪犯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实施被指控犯罪前后的表现等非涉案情况,多方面、深层次地反映和分析其犯罪原因和心理演变过程。对调查的内容均形成了调查笔录。在此基础上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被调查人的性格、成长经历、成长环境等,对其犯罪原因进行分析,对落实监管和矫治措施提出建议。调查报告不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发表意见。
(三)社会调查员参加庭审情况
法律对于社会调查员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诉讼地位未做规定,我们的做法是要求社会调查员参加庭审,在证人席处设置社会调查员标牌,由社会调查员在法庭调查后,法庭辩论之前作为独立于控辩双方之外的诉讼参与人,出庭宣读调查报告,接受公诉人、辩护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对调查报告形成过程的询问。此举主要是将社会调查报告作为“人格证据”使用,避免将社会调查员归于公诉人或辩护人一方,体现其开展社会调查的中立性。在目前审结的案件中,有的诉讼参与人对社会调查形成过程提出问题,但未就报告提出不同意见。在宣读社会调查报告后,由审判长对报告给予评价,对可以确认的内容予以确认。在庭审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可以引用经确认的社会调查报告内容支持自己的控辩意见。在最后陈述后,社会调查员参与庭审中的法制教育,也可以参加宣判后的法制教育。
(四)开展社会调查程序及其在文书、卷宗中的体现
人民法院在收到公诉机关起诉书后,根据案情确定社会调查员人选,一般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聘任社会调查员。辖区各县(市)法院原则上委托本地社会调查员开展调查,市区各基层法院及中级法院在市区范围内委托社会调查员,每名未成年被告人需由两名社会调查员共同开展调查,多名未成年被告人共同犯罪的,由社会调查员共同对多名被告开展调查。在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征得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后签订委托书,并由被告人、法定代理人提供家庭、学校、工作单位地址、主要社会关系及联系方式。社会调查员根据案件情况确定调查提纲并经合议庭审核后开展调查,调查一般在十日内完成并形成社会调查报告。法律文书不在诉讼参与人中开列社会调查员,但在案件审理过程表述时,简明叙述社会调查员开展社会调查情况。在事实部分的最后一段,叙述被告人的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性格特点、平常表现等同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犯罪密切相关的情况,以及实施指控犯罪前后的表现,论述导致未成年被告人犯罪行为发生的主观、客观原因及应当汲取教训的内容,一般主要采纳社会调查结论。在对有罪被告人量刑时,可以引用社会调查结论作为参考和依据。开展社会调查的委托书、调查笔录、社会调查报告、帮教意见等均收入卷宗。
三、社会调查制度在立法和实践操作中存在的问题
社会调查员制度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中的一项卓有成效的举措,确实发挥了一定的效用并得到了社会各方的积极评价,但由于我国没有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专门立法,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意见又十分原则,社会调查员制度还存在着诸多法律和实践操作方面的问题和障碍。
(一)社会调查报告是否是刑事证据的问题
多数人认为,社会调查报告基于人民法院的委托而产生,而且作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未成年被告人案件前的准备工作之一,符合刑事诉讼法有关证据规定,应该是具备证据效力的,且与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的“鉴定结论”相似,同时该报告作为一种反映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的文字材料,也可以认为是一种“特殊的”证人证言,只要在法庭上接受控辩双方的询问和质证,并经过查实以后,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但笔者认为,调查报告严格意义上讲不能称之为刑事证据。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证据的证明力大小是指证据与案情存在的客观联系的程度,而调查报告的内容只是涉案嫌疑人在案发前的日常生活学习表现等非涉案情况,对案情本身没有证明意义,只能作为法庭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量刑时的一种参考。因此,不能属于法定的刑事证据
虽然社会调查是个新生事物,是我国法制建设进步的表现,但是仍不应有悖于现有的刑法原则和法律规定,调查报告既然不是用以证明犯罪事实,也不是司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取得的刑事证据,仅是案外的一些情况的调查和研究,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宜将调查报告的效力夸大化,因此,它不能作为刑事证据使用。
(二)社会调查制度公正性的保障问题
我国刑法第61条规定:“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犯罪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对社会危害程度的大小直接影响到对被告人进行刑事处罚的轻重。由于社会调查员的调查报告中存有对未成年被告人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方面的说明,且是人民法院据以认定犯罪社会危害性的依据之一和量刑的参考,同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和受害人因犯罪行为受到或重或轻的伤害,希望法院可以为其讨回公道、重惩被告的因素会影响其对调查报告的认识偏颇,因此,保证社会调查报告内容的客观真实才能保障社会调查制度实施的公正性。
笔者认为要从三个方面保证调查报告的真实性:第一,确定调查主体是保证调查报告真实性的前提。社会调查员一般由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有一定的解决未成年人问题经验的品质高尚的人担任,且由法院委托未成年人保护机构选定,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作为特殊的诉讼参与人出现,独立于控辩双方之外。第二,在调查方法上,一般由社会调查员直接到未成年被告人生活、学习、工作的所在地以及其他关系地进行调查。实践中,可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及不同的调查对象分别采取多种方式进行调查,如谈话、观察、电话、书信、委托等方式,必要时可以各种方法交叉使用,并制成调查笔录,最终制成社会调查报告。第三,法院在开庭前,合议庭必须先对报告的内容进行审查,并在庭审时允许其他诉讼参与人对此发表意见,这样就进一步保证了社会调查报告的真实性。
(三)社会调查员的法律地位问题
我国法律用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了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可以进行社会调查,但是对于社会调查员的法律地位并没有明确说明,到底社会调查员属于何种身份、其法律地位如何引起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争论。笔者认为:首先,社会调查员不是证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人是在诉讼程序之外了解案件真实情况的人,社会调查员是参加了诉讼以后才了解案件情况的,而且不是客观的真实情况而是法律证据反映的情况,属于法律事实,它和案件的客观真实情况有本质的不同。有人认为社会调查员属于品格证人,是就被告人的人品、品格出庭作证的证人,但笔者认为,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证人作证的范围是案件事实,因此,被告人的人品和品格内容不属于证人作证的范围。虽然国外的司法中有品格证人的出现,但是基于法律的规定不同,比如法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证人只能就被告人被控事实或者其人格和品格作证”,因此,就被告人人格和品格内容作证的是合法的品格或人格证人,属于证人的范畴。但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没有相应得规定,不能生搬硬套的根据调查的内容将社会调查员认为是品格证人。其次,社会调查员也不是鉴定人。鉴定人是接受司法机关的依法委托或诉讼参加人的委托聘请的专门人员,是针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而社会调查员调查的是未成年人的性格特点、家庭背景等非案件或者说是案件背景情况,两者的指向和目的根本不同。我国的刑事诉讼是一种等腰三角形关系,控方与辩方居于等腰对角,法院居于顶角居中独立裁判,社会调查员在刑事案件中当然没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因此,笔者认为由于社会调查员是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进行的调查,因此,不一定非要给其独立的诉讼地位,他可以是属于辅助或者说是服务审判的人员。
四、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建议
建立社会调查员制度,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权益,更好地实现司法公正。如何实现司法公正的原则,笔者认为要从以下几方面完善社会调查制度。
(一)通过立法明确社会调查员地位和身份
从严格意义上讲,我国的程序法并没有对社会调查员的出庭问题做出具体规定。当前我国部分地区的做法主要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笔者认为,我国是成文法的国家,司法实践应严格依法办事
学方法和程序,内容的真实性无法保证。第五,要经过质证。总之,明确社会调查员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在将社会调查制度推广到所有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前,尽快制定和修改相应的立法。
(二)规范社会调查工作的程序
社会调查虽然有其独立性,但仍应制定一套完整的调查程序,指导规范社会调查员的调查行为,从程序上保证调查工作的公正、客观、真实。笔者建议可以考虑采用以下措施:1、出具调查函前应征得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2、社会调查员前往羁押场所会见未成年罪犯时应由法院人员陪同;3、对调查内容应当制作成笔录,或者用音像资料保存,作为调查报告的依据;4、一个案件应设立至少两名社会调查员,在调查时应由二人同往。
(三)强化对社会调查员的监督
1、由于目前社会调查员一般是接受法院委托,因此直接的监督应当是人民法院,包括对社会调查报告在开庭前的审查,听取被告人、监护人、辩护人的意见并要求调查员作出解释或补充、核实;在开庭时听取诉讼参加人的质询,虽然调查报告不具备刑事证据的性质,但由于其直接关系着量刑,应比照刑事证据在庭审中接受诉讼参加人的质询,但该意见应向法庭发表,社会调查员没有义务回答;如果在庭审中诉讼参加人尤其是未成年被告人对调查报告发生较大争议或提出实质异议,法庭不宜将调查报告作为量刑参考。
2、聘任单位对社会调查员的监督措施要加强。如规定社会
调查员定期向聘任单位报告社会调查工作的开展情况;对于调查员的不良行为聘任单位有权依取消其调查员身份等。另外,社会调查员还应接受被调查单位的监督。
(五)建立相应的制度保证
为保证社会调查员制度的公正实施,要建立相应的制度保证。调查员如果在调查的过程中有徇私枉法或者收受贿赂等情况,作出不真实的报告,应该有相应的处罚制度;此外,要为社会调查员参与社会调查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
【社会调查研究论文】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