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
- 写作范文
- 2022-05-30
- 30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新时期建筑产业工人队伍建设,维护建筑施工企业和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推进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规范建筑市场用工秩序,根治拖欠建筑工人工资问题,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
本细则所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是指对施工企业所招用建筑工人的从业、考勤管理、工资发放、培训、技能、权益保障、诚信等以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方式进行综合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建筑工人,是指在施工企业的建设项目施工现场进行施工作业的工人,包括特种作业人员、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施工总承包企业,是指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且承包建设单位项目全部建筑安装工程任务的施工企业。直接与建设单位签订专业承包合同的施工专业承包企业视同为施工总承包企业。
本细则所称施工分包企业,是指具有相应资质且承包了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的部分工程(或劳务)的企业。
第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职责负责对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云南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及工资代发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的规划、建设和组织实施,确保各项数据完整、准确、及时,落实与全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公共服务平台对接并实现与其联通共享。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配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做好平台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建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与平台相关数据的共享机制。
第六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部门职责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落实情况,并对所辖州(市)、县(市、区)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和施工分包企业)在施工现场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情况和劳动用工情况进行日常管理,在巡查、检查、抽查或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发现施工建设项目未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应及时进行处理。
第二章 平台建设与管理
第七条 平台作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信息化基础性平台,实现对全省所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实名登记、合同签订、实名考勤、工资代发等工作,对建筑工人工资支付情况进行预警。
第八条 平台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全国统一技术标准进行建设,由监管端、企业端、工人端组成。全省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统一使用该平台进行管理。
第九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施工企业、建筑工人实名制平台建设单位等应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采集、使用个人信息时,应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并对数据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确保数据的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
第三章 建设项目各单位工作职责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
(二)向施工企业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三)加强对施工总承包企业按时足额支付建筑工人工资的监督,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将人工费用足额拨付至施工总承包企业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四)以项目为单位建立保障建筑工人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督促施工总承包企业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妥善处理与建筑工人工资支付相关的矛盾纠纷
第十一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在平台上进行在建工程建设项目的登记注册和工程状态变更的申请及操作;
(二)自主选择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平台合作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建筑工人工资;
(三)在施工现场至少配备一名劳资专管员,劳资专管员负责登记注册与施工总承包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班组及施工人员,对与施工总承包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建筑工人进行实名制管理,并对施工分包企业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督导;
(四)负责落实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考勤制度,对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工作负总责;按平台要求配备考勤设备,实现考勤数据直传平台,确保考勤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实时性;
(五)负责督导施工分包企业的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管理工作,根据施工分包企业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建筑工人本人的工资银行卡或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并向施工分包企业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六)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
(七)依法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并将缴纳信息上传至平台;
(八)确保与使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进行实名制登记。未签订劳动合同或未进行实名制登记的建筑工人,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第十二条 施工分包企业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在平台上施工总承包企业登记注册的工程内,依据分包合同登记注册与施工分包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班组及施工人员;
(二)服从施工总承包企业的督导;
(三)负责本企业分包工程内的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管理,对本企业所招用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直接责任;
(四)确保与使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进行实名制登记。未签订劳动合同或未进行实名制登记的建筑工人,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五)按月考核本企业建筑工人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建筑工人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提交施工总承包企业。
第十三条 建筑工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完成劳动任务;
(二)配合有关部门和所在施工企业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按照平台对建筑工人实名制基础信息的要求,独立或在他人帮助下真实、准确地填报本人实名制全部信息,并完成认证。在上述基础信息变化时,及时更新维护。进场作业前应配合施工总承包企业或施工分包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接受基本安全培训;
(三)配合现场管理,通过考勤设备考勤后,方可入场工作;
(四)配合施工总承包企业通过平台代发工资并及时进行工资确认。
第四章 工程信息管理
第十四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建设项目开工15日内在平台完成工程登记。
直接与建设单位签订专业承包合同的施工专业承包企业应独立进行工程登记,采用该项目名称加承包内容为工程名称进行工程登记并按前款要求履行职责。
第十五条 各建设项目的施工状态(开工、停工、复工、完工待验收及竣工)信息变更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项目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审核处理。
第五章 施工现场管理
第十六条 施工企业通过平台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及时对本企业建筑工人进行实名信息认证录入、管理,报送本企业用工实名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七条 施工过程中,人员信息变化的,施工企业应当在3日内通过平台进行更新。人员撤离现场的,应在5日内通过平台将其撤离。
第十八条 建筑工人实名登记可用于比对建筑工人劳动用工情况,可作为处理建筑工人劳资纠纷的参考。
第十九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下列事项:
(一)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所在项目部、施工分包企业、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
(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
(三)每月工资发放相关信息,公示期直至下月发薪日;
(四)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信息。
第六章 考勤管理
第二十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配备实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必须的考勤设备。
具备封闭式管理条件的工程项目(如房屋建筑工程、轨道交通工程、城市隧道工程、人防工程等)原则上实施封闭式管理,设立实名制通道及进出场门禁系统,作为人员进出的唯一通道,采用人脸识别进行电子打卡,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考勤制度并直接上传至平台。
不具备封闭式管理条件的工程项目,应采用移动定位、电子围栏等技术实施考勤管理并直接上传至平台。
考勤设备所需费用列入安全文明施工费和管理费。
第二十一条 建筑工人出入施工区域应通过符合平台数据要求的考勤设备进行考勤,考勤记录作为工资支付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施工现场每日考勤人数达到每日在场人数的60%以上视为日考勤合格。每月日考勤合格天数达到20天以上视为月考勤合格。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每月对工程的月考勤合格情况进行汇总,对于不合格的工程进行相应处理。
第七章 工资支付
第二十三条 施工企业应当按照与建筑工人劳动合同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标准、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
第二十四条 推行“云建宝”卡,实行“一人一卡,全省通用”。“云建宝”卡为平台的合作银行按照平台接口规范进行对接的工资卡,由平台合作银行免费为建筑工人办理。“云建宝”卡与建筑工人本人绑定,可在全省所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使用,无需重复开卡,为建筑工人提供跨行、异地取现免费等相关优惠服务。
第二十五条 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推行施工分包企业建筑工人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代发制度。
施工分包企业应当按月考核建筑工人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建筑工人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企业。
施工总承包企业根据施工分包企业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建筑工人本人的银行卡或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并向施工分包企业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第二十六条 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按照周、日、小时为周期支付工资。进行应急抢险工程的,按照有关协议、合同或约定支付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由双方依法约定。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督促施工分包企业或班组每月底前根据建筑工人出勤及完成的计件工作量,计算出每名建筑工人应得工资额,各方确认后按月发放,对存在争议的应当在一个月内解决,不得拖延。
第二十七条 全省在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通过平台将工资直接代发到建筑工人本人的工资银行卡或建筑工人本人的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
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及应急抢险工程等的工资发放,应将工资支付凭证(包括但不限于电子转账凭证、工资签字确认表及领取照片等相关资料)上传至平台。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通过平台代发周、日、小时工资制及应急抢险工程建筑工人工资。
第二十八条 施工企业与建筑工人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具体支付日期,可以在建筑工人提供劳动的当期或者次期。具体支付日期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在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支付。施工企业因不可抗力未能在支付日期支付工资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后及时支付。
第二十九条 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人工费用导致建筑工人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建筑工人工资。
因建设单位无法按时支付人工费用或工程款而导致存在欠薪风险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依法使用工程款支付担保进行建筑工人工资代付。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以平台数据作为检查考核依据开展督察检查工作。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联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施工现场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程款支付担保、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按月足额支付工资、施工分包企业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建筑工人工资、委托银行代发工资、施工现场维权告示牌制度等工资支付保障重点制度(以下简称“一金七制”)纳入建筑市场“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内容,在全省组织抽查检查。
州(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联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方式,每季度对本辖区内建设项目“一金七制”执行情况进行抽查检查,督促指导参建各方主体切实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规定。抽查检查发现问题,按规定及时督促整改。
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每月应单独或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本辖区内建设项目的“一金七制”执行情况进行至少一轮检查。加强对本辖区内新建、在建项目“一金七制”落实情况现场监督检查,及时督促整改。
第三十一条 建筑工人可通过平台进行工资权益投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及时督促被投诉主体协商处理相关举报、投诉事项;若被投诉主体未及时处理或投诉人对处理结果存在异议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对未落实“一金七制”的施工项目产生拖欠工资的,由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处理。
举报、投诉的处理实行首问负责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接到欠薪举报、投诉后,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应当及时转送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
第三十二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中“一金七制”落实不到位的相关情况时,应及时调查处理
第三十三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定期通过平台监督检查辖区内建设项目的“一金七制”执行情况,并形成监督检查记录。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组织各类检查时,应将“一金七制”执行情况列为检查重点。
第三十四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将“一金七制”执行情况列入本部门信用评价范围。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平台数据每月对在建工程进行评价,施工项目有违反下列情形的,每项对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对应相关施工分包企业扣减0.5分诚信分:
(一)工程登记后,建筑工人入场前未及时进行建筑工人实名制录入;
(二)工程登记后15天内未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通过平台进行施工总承包企业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绑定的;
(三)施工企业未通过平台按月支付建筑工人工资或支付人数比例低于90%的(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及应急抢险工程的除外);
(四)考勤未达到评价标准的;
(五)施工企业未与所招用的建筑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并上传至平台的。
第三十六条 在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通过现场检查发现施工项目有下列情形的,每项对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对应相关施工分包企业扣减0.5分诚信分:
(一)建设项目未在平台进行登记的;
(二)施工现场有建筑工人未在平台进行实名登记的;
(三)施工总承包企业进行与事实不符的施工状态信息变更的;
(四)施工现场未建立实名制考勤通道或未严格落实实名制考勤管理制度的;
(五)施工现场存在扣押或变相扣押建筑工人工资银行卡或建筑工人本人的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的;
(六)工程未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
(七)工程未实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
(八)工程未落实按月足额支付工资制度的;
(九)工程未落实分包企业委托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的;
(十)工程未实行委托银行代发工资制度的;
(十一)工程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告示牌制度的;
(十二)施工总承包企业未在施工现场配备劳资专管员的。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条例》第五十五条进行处罚:
(一)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
(二)施工总承包企业、施工分包企业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的。
第三十八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条例》第五十五条进行处罚。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条例》第五十六条进行处罚:
(一)施工分包企业未按月考核建筑工人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建筑工人本人签字确认的;
(二)施工总承包企业未对施工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的;
(三)施工分包企业未配合施工总承包企业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的;
(四)施工总承包企业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的。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条例》第五十七条进行处罚。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条例》第五十七条进行处罚:
(一)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
(二)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
第四十二条 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及个人弄虚作假、漏报瞒报、不按时足额发放工资等违规行为的,应予以纠正、限期整改,录入平台并及时上传相关部门。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可通过曝光、纳入重点监控对象、约谈企业负责人、扣减企业诚信分等方式进行处理;如存在工资拖欠的,将相关不良行为记入企业或个人信用档案,并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及云南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自2021年11月22日起施行。
【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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