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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中西药混搭出“祖传秘方”,非法收入186万,主犯判10余年

广东普宁,一男子发现中药开始受欢迎后,便想通过售卖中药赚钱,但他只懂一点粗浅的药理,也没有跟过什么名师学习,至于药到病除的祖传秘方,更是没有,谁曾想到,这一点都没有影响到他赚钱。男子高某先是看到中药的市场行情变好,后又发现人们对中药的秘方非常感兴趣,于是就用普通中药冒充“祖传秘方”售卖给他人,没想到效果意外的好,其“祖传秘方”大受欢迎,尝到甜头后,高某开始扩大规模,专门做生产、销售中药的生意。但是,不管是中药,还是西药,有没有效果才最重要的,药有效才有回头客,纠纷才少,不然就把路走窄了,凭高某懂的这点药理皮毛,很快就会露馅。然而,几天之后,高某就想到了解决办法,中药没效,可以混入西药啊,西药是成品药,不怕患者吃了没有效果,随后,高某就在他家里,开始捣鼓中药和西药的混合药品,并称之为“祖传秘方”。高某先是买了中药材首乌、甘草、大茴,以及西药复方甘草片、磷酸氢钙咀嚼片等物品,然后按照一定比例混合研磨成粉,至于其中的比例,完全凭他的感觉,经过粗浅的加工,高某的“祖传秘方”就算制作完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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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仅是这样,高某中药的销量肯定也好不到哪里去,但高某是一个很有营销头脑的人,他到某公司定制一批非常紧致的“特效咳喘灵”的牛皮纸包装袋,并将分好的中药,分别套上包装袋。为了增加中药的可信度,高某还在牛皮纸包装袋上注明药品是由桔梗、虫下草、野生凤仙花根等原料构成,并提示心力衰竭及过敏者慎用,防止出事。据悉,高某药品每包的售价在25-40元之间不等,他这样一弄,生意顿时火爆,以至于他一个人忙不过来,又雇佣了李某,让李某帮他包装、销售药品。李某帮了高某一段时间后,见高某的药品有效果、销路好,他也动了心思,他从高某处低价拿货,然后又高价卖给他人,从中赚取差价。最终,高某等人的行为被市监局发现,也就一年多的时间,高某销售金额已高达186万余元。前些年中药的地位很低,那时候中药几乎是在西药的夹缝中求生存,最近几年大家开始信任中药了,万万没想到,一些无良商家也开始打起中药的幌子,以祖传秘方、民间偏方,欺骗患者,谋取暴利。从法律上讲,凡是大量贩卖祖传秘方、民间偏方药品的,都存在一定的问题,并涉嫌犯罪。《关于办理药品安全案件的司法解释》第18条规定,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药品或者销售上述药品,数量不大,且未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的,不应当认定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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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祖传秘方,还是民间偏方,都属于民间传统配方,法律规定,数量不大的,且未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的,才不被认定为犯罪。相反,打着祖传秘方、民间偏方,大肆宣传,四处贩卖的,只要达到一定数量,即便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没有延误他人诊治,也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什么是民间传统配方呢?一些民间传统配方有医书记载,一些又没有医书记载,实践中往往会出现是不是传统配方的争议。司法解释第18条第2款规定,是否属于民间传统配方难以确定的,根据地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定意见,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也就是说,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销售药品还不行,还必须是真正的“民间传统配方”。本案中,高某将中药和西药混合,冒充祖传秘方进行销售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利。这点很重要,涉及到量刑长短的问题。而犯罪主体,表现为假药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两类人,也就是说,生产假药的和销售假药的都要按照本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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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高某是生产者,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没有异议。值得注意的是,李某从高某那里低价拿药,高价售出,同样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刑法》第141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里说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主要是指犯罪金额,司法解释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应认定为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判10年以上。最终,法院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判了高某有期徒刑10年9个月,并处罚金372万元。李某和其他帮助高某销售的人,也分别被判处1年6个月至10年3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药品下手的人,是最为可恶的,轻者耽误治疗,重的甚至危及到生命,一经发现,必须严惩!最后,本案中的李某,用亲身经历告诉我们,什么叫卖得多,判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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