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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产期用药与畸胎

孕妇用药是否会发生胎儿畸形?这是许多孕妇关心的问题。在回答此问题之前,笔者想为读者提供二个真实的病例。其一是二年前笔者在门诊诊治过的一位香港同胞,她怀孕3个余月,患支气管扩张症,反复感染、咯血。香港的医生劝她中止妊娠,及早作人工流产手术,其理由是认为用药治疗支气管扩张感染,有可能造成胎儿畸形。但是这位病者和家属很想生下这个孩子,不同意“打胎”。她由于怕用药致畸胎,不敢用药治疗,结果经常反复咯血、发热、咳大量脓痰,体重日渐减轻而来我院就诊,寻求解决良策。后经我们选用适当的药物控制其支气管扩张感染,咯血停止了,让她继续妊娠。一年后她回来复查。高兴地获知她已经做了妈妈,婴孩生长发育良好。其二是去年我院收治一位重症支气管哮喘的患者。过去她由于妊娠期间发生严重的哮喘,被迫中止妊娠。这次妊娠已3个余月,在一次感冒后,哮喘症状加剧。患者因怕用药后致使畸胎,不敢服用消炎平喘药物,其后发展为严重哮喘持续了4天,不能进食、端坐呼吸、神志模糊。幸经大力抢救而转危为安。现此位患者在医生指导下治疗哮喘,妊娠经过顺利。可见,只要用药合理,围产期用药也是安全的。问题是如何指导用药。

所谓围产期是指分娩前28周左右至产后1周左右的时期,它包括胎儿生长、发育到出生的阶段。由于此期母体和胎儿均具有特殊的生理机能,故用药与一般妇女不同。原来胎儿与母体的联系,主要是靠胎盘(俗称胞衣)进行血液与物质交换的。孕妇用药后,能否通过胎盘屏障进入胎儿,主要与药物的分子量大小以及药物与母体血浆蛋白结合力大小有密切关系。一般来说,小分子药物较大分子药物易于通过胎盘,分子量超过1000则很难通过胎盘;当药物同血浆蛋白结合成大分子物质,可妨碍药物通过胎盘。因此,药物在母体血浆蛋白结合增多,可减少进入胎儿。

60年代初,欧美国家曾盛行用反应停治疗孕妇的妊娠反应,曾由于引起畸胎事件震动世界。嗣后,医药界对药物的致畸作用预以高度重视,进行了广泛的研究。现已认为在妊娠后第20~36天服药较易发生畸胎。一般来说,在妊娠的前3个月,由于受精卵的胚胎发育未成熟,易受药物影响致畸形。当妊娠4个月以上胎儿各器官已形成,药物已不再有致畸作用了。

通过研究证明,以下药物亦有可能发生畸胎作用,在妊娠头3个月应慎用或禁用:

(1)抗肿瘤药物:氨甲喋呤可致畸胎(无脑儿、脑积水或腭裂);马利兰等可致多发性畸形;6-硫基嘌呤可致脑积水;环磷酰胺、氮芥、长春硷等药有致畸作用。

(2)抗糖尿病药,如甲磺丁脲和氯磺丙脲能引起死胎或多发性畸形和兔唇。

(3)抗疟药如乙胺嘧啶、氯喹可致胎儿耳聋、脑积水和四肢缺陷畸形。

(4)抗癫痫药,如苯妥英钠、苯巴比妥均可引起胎儿腭裂和兔唇。

(5)镇静安定药;如氯丙嗪(冬眠灵)、眠尔通、安定和利眠宁均可导致畸胎,丙咪嗪可使胎儿骨畸形和兔唇。

此外,有些药物如链霉素、利福平、甲氧硫胺嘧啶(TMP)、磺胺、敏克静、安其敏、甲状腺素、烟酰胺、氯噻酮等,亦有可能引起畸胎,在妊娠早期应避免使用。四环素在孕妇服用后,可引起新生儿手指畸形、先天性白内障、骨生长障碍、牙齿着色和釉质发育不全,也应禁用。

为防止孕妇用药所致的畸胎建议注意以下几点:(1)在妊娠前3个月应避免使用药物,尤其是已确定或怀疑有致畸作用的药物。(2)对一些新药要慎用或禁用,因它有无致畸胎作用还不明确,要经过相当长的时间才显示出来。因此,妊娠妇女最稳当的用药办法是选用一些通常认为无致畸胎作用的老药。如呼吸道感染时可选用红霉素或青霉素。哮喘可选用氨茶碱口服或静脉注射。肾上腺皮质激素对严重的哮喘亦可使用,但不宜长期应用,以免抑制胎儿的肾上腺皮质的发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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