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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不如静,有才无命出自哪里? 僧官的各级别是怎么分化的,要详细的,偶就知道最大滴好像叫大僧正

一动不如一静,拼音是yī dòng bù rú yī jìng,汉语成语,意思是没有把握或无益的事,还是不做为好。比喻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南宋时期,宋孝宗到西湖游玩看到飞来峰就问随他游玩的和尚僧端其由来。

文章目录:

  1. 动不如静,有才无命出自哪里?
  2. 僧官的各级别是怎么分化的,要详细的,偶就知道最大滴好像叫大僧正

一、动不如静,有才无命出自哪里?

《周易数理》。

一动不如一静,拼音是yī dòng bù rú yī jìng,汉语成语,意思是没有把握或无益的事,还是不做为好。比喻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南大乱宋时期,到西湖游玩看到飞来峰就问随他游玩的和尚僧端其由来,僧端把当年印度僧人验证飞来峰原本是西天灵鹫山的典故说了一遍。孝宗问为什么不再飞走呢?僧端非常巧妙地回答道:“谚语不是有‘一动不如一静’吗?”孝宗认为言之有理。

《周易》即,《三易》之一(另有观点:认为易经即三易,而非周易),是传统经典之一,相传系姬昌所作,内容包括《经》和《传》两个部分。

《经》主要是和三百八十四爻,卦和爻各有说明(卦辞、爻辞),作为占卜之用。《传》包含解释卦辞和爻辞的七种文辞共十篇,统称,相传为所撰。 

春秋时期,官学开始逐渐演变为民间私学。易学前后相因,递变发展,百家之学兴,易学乃随之发生分化。自孔子赞易以后,《周易》被儒门奉为儒门圣典,六经老大之首。儒门之外,有两支易学与儒滚含档门易并列发展:一为旧势力仍存在的筮术易;另一为老子的易,易学开始分为三支。

将易学历史的源流变迁,分为“两派六宗”。两派,就是象数学派和义理学派;六宗,一为占卜宗,二为禨祥宗,三为造化宗,四为老庄宗,五为儒理宗,六为史事宗。

《周易》是中国传统思想文化中自然哲学与人文实践的理论根源,是古代思想、智慧的结晶,被誉为“大道之源”。内容极其丰富,对中国几千年来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都产生了极其深刻的影响。

《易经》为群经之首,设教之书。

二、僧官的各级别是怎么分化的,要详细的,偶就知道最大滴好像叫大僧正

  僧官制度是封建社会朝廷任命僧官管理佛教僧尼事务的制度。始于后秦,以后历代因之。所设立的僧官有僧正、僧主和僧录等。僧正的职责是“自正正人,克敷政令”以各项法度、戒律约束僧人,始设于后秦。唐以后,一般在各州立僧正管理地方僧尼事务。僧主的地位、职权类似僧正,有时为朝廷封的高僧亦称僧主。

  僧录始设于后秦,北魏、北齐称沙门统、昭玄统等,至唐代重设,掌管全国寺院、僧籍、僧官补授等,“统领天下诸寺,整理佛法”。唐中叶后设左、右街僧录二人,以后历朝多设立此职,并设有相应的僧官机构,如明、清时中央设僧录司等。僧官及其机构由鸿胪寺、礼部等政府部门辖制。僧官制度是封建专制政权监督和控制佛教事务的重要手段。

  由世俗政权任命僧侣为各级僧官,以管理僧尼事务、统御佛教的制度。僧官,即受命管理全国佛教事务的僧人,又称僧纲。主要任务为∶掌管僧籍,以僧律统辖僧尼,并充当朝廷与教团间的协调者,友乎缓在官方有关机构统领之下,处理有关佛教事务。

  印度僧团中原设有上座、维那、寺主、直日、直月、直岁等僧职,然系僧团之自治制度,并非官方所设。僧官之设置,始于中国东晋十六国时期,此后各朝沿袭,代有变革。朝鲜、日本两地从中国传入佛教后,亦加以仿置。

  根据《大宋僧史略》、《佛祖统纪》等史料记载,自汉代至西晋之间,为中国佛教之初传期,寺院、僧尼不多,译事与法事尚属初创,当时来华传教的沙门都由朝廷安置在负责接待各国来宾的鸿胪寺,因此当时有关僧尼事务就由鸿胪寺直接掌管。

  两晋十六国时期佛教已发展成一股强大的社会势力,寺院和僧尼数量猛增,僧尼从事经济经营、参预社会事务的现象相当普遍,僧尼伪滥秽杂、违戒犯律的情况日益严重。针对这种状况,教团本身和封建官府都在积极寻求有效治理僧尼的办法,经过一段时间的探索尝试,约略于西元四、五世纪之交,中国南北两方分裂政权中的东晋、拓跋魏和姚秦先后正式设置了僧官。其中,东晋的僧官创设于安帝隆安五年(401)以前,中央僧官机构泛称为僧司,亦可称为僧局、僧省,主管僧官可能称为僧主、僧端,副职为都维那,还有若干属吏。其时地方僧官也已产生。拓跋魏的僧官始设于太祖皇始年间(396~397),最高僧官称为道人统,但其下没有副职,也没有独立的僧务机构,僧官作为世俗政权附庸的色彩特别鲜明。姚秦的僧官制度大约在弘始三年(401)正式设立,略迟于东晋和拓跋魏,但内容比东晋、拓跋魏的僧官制度完备。中央僧官共有三员,主官称国内僧主,或称僧正;副职称悦众、僧都、僧录。下设吏员若干。彼此职责分明,办事效能较高。

  南朝的僧官制度直接承继东晋,但又适应南朝政治的特点和佛教发展状况,而有所发展和变化。僧官分中央、地方和基层三级。中央僧官是统领全国佛教事务的最高一级僧官,官衙仍称僧司、僧局或僧省,大概由皇帝直接统辖,并不隶属于任何一种俗官机构;主官亦称僧主或僧正,常冠以‘天下’、‘国’的字样以示尊崇,并区别于地区性僧官。副职称都维那、大僧都、悦众等。地方性僧官层次较多,有的按照世俗行政区划分设州、郡僧官,有的根据佛教传播特点设立跨州、郡的区域性僧官,县级僧官唯见陈代曲阿县僧正一例。州、郡、县僧官的主官皆称僧正或僧主,副职称维那或僧都,或设或缺,随宜而定。基层僧官即寺院的僧职,包括寺主、上座、维那三种,合称为三纲。

  在东晋以前,寺主等僧职只是僧众推举出来协调寺院宗教生活的办事人员,并无凌驾于寺众之上的政治权力,也无自己特殊的政治、经济利益,此时寺主尚不具备僧官的基本特征。

  东晋以降,寺院由纯粹宗教共同体演变为含有政治、经济性质的社会组织,好模寺主等僧职逐渐由代表僧众意愿的公职人员演变为代表官府统制寺院的官员。至南朝时,寺顷芦主、上座、维那等僧职便正式成了基层僧官。其产生办法也由寺众推举,过渡为官府委派,甚或由皇帝敕任。中央、地方和基层僧官都享有俸秩,有一定的诠选、任免办法。

  南朝的僧官制度已经有了上述内容,但还不很定型,不很成熟。南朝具有独立的尼僧僧官,梁武帝时又一度出现了由世俗人士任僧正的情况,称为白衣僧正,与僧人担任的僧正并存。这两点是南朝僧官制度中的新鲜内容,具有时代和地域特色。

  北朝佛教发展迅速,僧尼达到数百万,寺院多至数万座,其教团的规模远远超过了南朝。与此相适应,北朝各政权为了加强对佛教的统御,建立了庞大而强有力的中央僧官机构,初称监福曹,后改名昭玄寺,设置大昭玄统一员,昭玄统、都维那若干员,亦置功曹、主簿员,以管诸州、郡、县沙门曹。北朝寺职也已纳入到僧官系统中,所以僧官也分中央、地方和基层三级。

  北朝僧官在教团内部具有巨大的统制权力,然而对于封建王权则主动依附、顺从,遂使僧官制度成为封建政权统治教团的工具。北周一朝曾对僧官制度进行改革,改僧统为三藏,同时缩小僧官的职权,三藏只管僧尼的教化,此外的僧籍管理、度僧造寺、寺院经济等佛教管理权转由司寂上士、中士、典命等俗官执掌。

  隋唐时期国家重新归于统一,政教关系进入了教权服从于王权,并积极配合王权进行教化的新阶段。僧官制度适应政教关系的新特点,出现了一些新的内容,展示了新的面貌。要而言之,中央僧官在隋文帝时达到全盛,此时中央僧官权力巨大,机构完备,僧官素质较高,纯负教学责任的学官也应运而生,对于佛教的传播和佛学的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但自隋炀帝后,僧官权力大大削弱,中央僧务交由俗官办理,国家还向各寺院派出监丞,自中央到基层的僧务都处在世俗政权的监督下,僧官成了俗官的附庸。

  唐以后沿此趋势发展,曾一度将中央僧官取消,唐宪宗时虽然又在功德使下设立左、右街僧录作为中央僧官,其实僧务管理权仍由祠部和功德使分掌,僧录不过是功德使的属员而已。地方僧官制度起初与中央僧官制度的演变方向和步调基本一致,但自安史之乱后,在中央权力衰落、地方权力增强的背景下,地方僧官制度重建起来,甚至出现了如五台山、天台山那样佛化壮盛区域的僧官系统。地方僧官机构庞大、分工细密,但教团的事务在很大程度上得听命于俗官,僧官进一步沦为俗官的附庸。因而僧官机构逐步丧失了为教团谋独立发展的作用,彻底沦为官府操纵、统御佛教的工具。

  宋代以降,僧官制度在前代基础上有因有革。宋代僧官制度中最有特色的是各地寺院多采用禅寺僧职规制,废三纲而置住持,形成了住持独尊的局面,住持属下有很多执事僧,其中最主要的是丛林两序。西序称六头首,依次是上座(或称首座)、书记、知藏、知客、知沐(又称浴主)、知殿;东序称六知事,依次是都寺、监寺、维那、悦众、典座、直岁。

  辽、金僧官制度多因唐制,间有损益,主要特点是僧人广任俗官,成为当时吏治上的一大弊端。及至元代,在蒙古贵族的扶持下,僧官的权力又一次发展到足以与俗官抗衡的地步。僧官可以军民通摄,即不仅管理僧务,而且主政管军。僧官的选任则是僧俗并用,僧务机构与俗官官署交叉。其中政教通管的僧司,在中央一级有释教总统所、总制院、宣政院、功德使司等。地方僧署基本与路、府、州、县行政体制相适应,设有各级僧录司、僧正司、都纲司。个别时期又设有广教总管府,头陀禅录司、崇教所、白云宗总摄所,另外又有专管寺产的太禧宗禋院、总管府、提举司、提领所等各级官员,一律由国家委任,有品有秩。

  明代僧官制度更为严密、更系统化,从中央到各府、州、县,建立了与行政体制相适应的四级僧官体系,并把僧司机构推行到青海、新疆、云南、西藏等边疆地区,从汉传佛教推行到藏传佛教中。各级僧官有明确的品阶、俸禄规定,僧官的铨选任免成制,考课有常,迁转有序,衣饰伞盖有别,在在体现了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极端强化的时代特点。其中央、府、州、县的僧司分别称为僧录司、僧纲司、僧正司、僧会司;中央僧官有善世、阐教、讲经、觉义;府、州、县僧官分别为都纲、僧正、僧会。

  清代僧官制度大体沿袭明制,略有损益,较有特色的是在僧官中实行了正副印制度和候补制度。另外,明清两代在西北、西南等藏传佛教地区实行‘番僧僧纲司’制度,自成一个独立体系,成为明清统治者对该地区实行羁縻政策的工具。总之,僧官制度作为中国历史上一种特殊的职官制度,存在了一千五百多年,至中华民国成立,才被废除

希望文字工具网搜集的关于僧端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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