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属于公务员性质吗 食品监督局是干什么的
- 知道问答
- 2023-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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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属于公务员性质吗
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不是公务员性质的,一般是事业编制性质的。乡镇一级政府当中,一般只有领导岗位的公务员,还有新招录的乡镇公务员,其余大部分人员为事业编制和无编制人员。
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派出机构,股级行政单位。接受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当地乡政府的双重领导。
拓展资料: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服装是属于行政执法服行列,要求一般是端庄和正式,而且具有统一性,但不同地方也存在差异化。
08年机构改革后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由国务院直属局改由卫生部管理 ,级别不变(副部)。大部分省局 人、物还是独立运作的一级别根本不存在下属单位一说 ,根据大部分省的机构改革方案, 市一级不设部门管理机构,也就是 只有政府才有下属部门, 部门不再有下属部门,(部门可设下属事业单位)因此市一级别卫生局和食品药品监管局是平行单位, 不存在隶属关系, 这个就像, 国税与地税, 质监与检验检疫是一个道理 。
二、食品监督局是干什么的
食品药品监管局指药品监督管理的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对行政相对方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行政命令,决定和措施所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食品监管局会查以下事项:
1、证照。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
2、环境卫生;
3、食品加工过程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规定;
4、餐饮具的消毒;
5、库房及营业区的食品;
6、进购查验记录;
7、食品原料的相关手续及证明文件。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3、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4、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
5、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6、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7、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8、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主要职能有: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组织有关部门制定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政策、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
2、依法行使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职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承担的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监督工作。
3、依法组织开展对食品、保健品、化妆品重大安全事故的查处;根据市政府授权,组织协调开展全市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专项执法监督活动;承担保健用品监督及市场管理等相关职能;组织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4、综合协调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检测和评价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办法并监督实施,综合有关部门的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信息并定期向社会发布。
5、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依法监督实施药品研究、生产、流通和使用方面的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开展药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工作。
6、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医疗器械管理的法律、法规;负责核发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监督实施医疗器械行业标准和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7、组织实施国家有关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负责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
8、监督实施国家药品标准,监督检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的药品质量,发布本市药品质量公报;依法查处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等违法行为;依法核发零售企业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负责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经营企业、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的初审工作。
9、依法监管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及特种药械。
10、负责进口药品通关备案工作。
11、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组织执业药师(含执业中药师)资格考试及注册工作。
12、监督管理中药材专业市场。
13、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药品、医疗器械广告。
14、负责本系统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教育培训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法律依据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一百一十三条 县级以上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通报投资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的金融机构。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违反本法规定,对举报人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打击报复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二十四条
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
第二十五条
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强制性标准。
第二十八条
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充分考虑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向社会公布,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消费者、有关部门等方面的意见。
希望文字工具网搜集的关于食品药品监督所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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