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的行为构成了。 张某持刀闯人李某家中,声称要割下其耳朵教训李某,面对李某哀求,张某...
- 知道问答
- 2023-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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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
- 张某的行为构成了()。
- 张某持刀闯人李某家中,声称要割下其耳朵教训李某,面对李某哀求,张某...
- 张某、李某共同抢劫被抓获。张某下列哪一陈述属于证人证言?(2009—2...
- 张某半夜潜入崔某家偷盗,中途崔某回来开门,张某躲避不及,从6楼摔下...
- 张某因与王某发生口角将王某打伤,经鉴定为轻伤,被公安机关刑事立案...
一、张某的行为构成了()。
【答案】:D
《刑法》第290条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张某的行为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触犯我国刑法。
二、张某持刀闯人李某家中,声称要割下其耳朵教训李某,面对李某哀求,张某...
【答案】:C
【答案】C。解析: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行为。面对李某的哀求,张某自动放弃犯罪,属于犯罪中止。故本题答案选C。
三、张某、李某共同抢劫被抓获。张某下列哪一陈述属于证人证言?(2009—2...
【答案】:D
本题考查的是证人证言和犯罪嫌疑人口供的区别。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证人证言一般是以笔录加以固定的口头陈述,但是,经办案人员同意,由证人亲笔书写的书面证词也是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的情况向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通常称为口供。它的内容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自己有罪的供述和说明自己无罪、罪轻的辩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应当是口头陈述,以笔录的形式加以固定。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请求或办案人员的要求,也可以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亲笔书写供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举他人犯罪的性质和内容的证据属于何种证据,应当具体分析。共犯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举其他共犯的犯罪事实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内容,不是证人证言。因为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犯相互之间就共同犯罪的情况相互检举,与个人的罪责有关。而单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举他人的犯罪事实,或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非共犯的检举,则与自己的罪责无关,应属于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举揭发同案共犯(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犯罪事实的,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选项B、C都是张某对同案共犯李某的共同犯罪的情况所作的检举,与本人罪责有关,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解,不是证人证言。李某在抢劫前还杀害赵某的事实与两人共同犯罪无关,不涉及张某的罪责,就该故意杀人案而言,张某处于证人地位,张某的检举属于证人证言,选项D正确。本题答案为D。
四、张某半夜潜入崔某家偷盗,中途崔某回来开门,张某躲避不及,从6楼摔下...
【答案】:B
尽管张某坠楼身亡是由于崔某回来开门引起的,但崔某对于张某的死亡在主观上并无故意或者过失,所以崔某无须对张某的死负责。故本题答案选B。
五、张某因与王某发生口角将王某打伤,经鉴定为轻伤,被公安机关刑事立案...
【答案】:C、D
本题考查的是《刑事诉讼法》的立案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所以,对于刑事立案,有两个条件,一是有犯罪事实,二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A项,《刑事诉讼法》并未将“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列为刑事立案的条件,故A选项错误,排除。
B项,《刑事诉讼法》并未将“应当判处拘役以上刑罚”列为刑事立案的条件,故B选项错误,排除。
C项,“认为有犯罪事实”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立案条件,故C选项正确,当选。
D项,“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立案条件,故D选项正确,当选。
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D项。
考点法律其他法律刑事诉讼法
希望文字工具网搜集的关于张某的5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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