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赋予专科护士处方权!《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明年1月1日起实施
- 健康知识
- 2024-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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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权是指医师从事医疗工作的各种权利,除开具处方和各类检查单外,还包括施行手术、进行各种检查操作、收治病人、开具各种证明等权利。
为患者开具处方极具专业性,现行《处方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具有专业知识的执业医师才可能获得处方权。因此,护理人员不具有处方权。
近日,修订后的《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公布,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亮点之一是赋予专科护士一定的处方权。
护士需要处方权吗?
长久以来,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对护士处方权作出规定。《护士条例》第十七条仅规定护士对医师开具的处方有监督和报告的权利,在紧急情况下护士有义务对病人进行紧急用药,但并未赋予护士在执业过程中开具处方的权利。
安徽省在多年前率先作出护士处方权的“破冰”尝试。2017年7月,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盘活优质护理资源,做实城市医联体试点工作方案(试行)》,探索给予高年资护士在高血压、糖尿病以及伤口换药等特定范围内的“处方权”,并在医师的指导下开具处方。
虽然安徽率先为护士处方权“松绑”,却没有相应的政策及法律法规明确护士处方权的合法性及其规范性。近年来,关于是否应立法赋予护士处方权的讨论一直没有停止。多位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建言在特定范围内赋予护士处方权。
随着专科护士的逐渐兴起和发展,赋予护士一定的处方权成为现实需求。作为在某一专科领域有独立专长、经过系统化理论和实践职业培训、具有相应资格证书、能熟练应用专科护理知识和技术为服务对象提供专业化服务的专科护士,虽然可以像医生一样独立出门诊,但因为没有处方权,患者还需要再找医生开处方。
中国卫生法学会医药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宋晓亭说,随着专科专病建设的发展,与之相应的具有深厚理论知识、丰富临床经验和精湛临床技能的专科护理队伍亟待建立和加强,以适应为患者直接提供高质量护理服务的需要。专科护士在一定程度上获得相应的处方权成为必要。
中国卫生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北京大学医学人文学院副院长王岳认为,随着整个医务人员群体教育水平的提高,以及社会对医务人员需求量的增多、医师不足的现实,医师独拥处方权已经不适应时代发展要求,将一些处方权分配给护士和药师将成为趋势。
深圳率先赋予专科护士处方权
记者注意到,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原广东省卫生计生委)早在2018年6月回复代表关于开放护理人员处方权的建议时就曾表态,同意代表提出的借鉴国内外护士处方权的实施经验,争取对该省护理人员开放一定的处方权。
《条例》的出台使开放护士处方权成为现实。按照《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取得专科护士证书的护士,可以在护理专科门诊或者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开展“开具检查、治疗申请单和开具外用类药品”两项执业活动。
据了解,目前深圳已经发展了一批专科护理人才。以此次进行专科护士处方权试点的深圳市人民医院为例,该院2013年时就有各专业专科护士20名,目前该院共有专科护士300余名,并开设18个特色专科护理门诊。
中国卫生法学会副会长、中国医院协会医疗法制专业委员会名誉主任委员郑雪倩说,深圳在立法上首次对护士开具处方作出规定,立法本意是从方便患者的角度出发,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就医的需要,解决医师资源不足的问题,更好地发挥护士的作用,具有突破意义。
宋晓亭表示,专科护士是随着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和医疗市场的实际需求而发展起来的专业性队伍,专科护士必须具备本专科所必须的理论知识、丰富的临床经验和精湛的临床技能,能够熟练配合本专科的执业医师完成临床诊疗工作。在法律上赋予专科专病护理人员一定的处方权,有利于充分发挥专业护士的作用,提高临床诊疗效力,减轻临床医师的工作负担,提高临床诊疗的整体水平。
王岳表示,深圳立法将护士处方权限制为取得专科护士证书的护士,执业地点限制在专科护士门诊或者社区健康服务机构,执业活动范围限制在开具检查治疗、申请单以及外用类药品,是在确保安全、质量的前提下,平衡临床需求和医务人员吃紧的现实。
记者注意到,与此前《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修订草案)》相比,护士处方权内容由4项减为2项,其中“为已签订居民健康管理服务协议的诊断明确的慢性病患者开具高血压、糖尿病延续治疗药品处方”和“开具疫苗接种处方”两项被删除。
郑雪倩表示,处方权是诊疗处置的体现,在诊疗问题上,护士和医师的职能不能等同。护士的职能主要是辅助医师进行诊疗工作,护士应在医师的指导下开处方,因此赋予护士处方权应该慎重。广东省药学会探索药师处方权时,采用的是医师和药师签约,授权药师在医师开具的常见病用药范围内的处方权,实质是在医师的指导下获得部分处方权限。针对护士开处方的权限也应逐步探索,不宜放开范围太大。
“一般来说,药师相比护士更了解药物,如果护士可以直接开具高血压、糖尿病延续治疗药品处方,立法步伐过快。删除上述2项执业范围,授予专科护士的权限仅限检查申请单、治疗申请单、外用类药品处方,不涉及内服药,说明深圳此次立法比较慎重。”郑雪倩说。
不过,王岳认为,从目前针对失能老年人推行的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来说,在细化限定性条款的前提下,也可考虑将上述两项纳入护士处方权范围。比如,对于在半年有效期内的医师处方,护士可以依据医师处方开具高血压、糖尿病延续治疗药品处方。另外,已经成熟、风险度小的疫苗接种处方也可以纳入护士处方权范围。
落地仍需细则支撑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深圳立法虽然规定拥有处方权护士的主体、资质、执业范围及执业地点,但并未对专科护士专业培训规范和标准及专科护士具体管理办法进行规定,而是交由深圳市卫生健康部门、深圳市医疗保障部门另行规定。另外,《条例》并没有规定护士处方权的具体内容。
宋晓亭认为,保障护士处方权的有效施行,应制定专科专病护士的执业管理规定,加强职业培训,最大限度为患者提供优质医疗护理服务。
王岳表示,在目前护士临床和护理能力存在参差不齐的情况下,在深圳立法的基础上,相关部门还应制定处方权的培训与认证、处方权的内容等管理办法,以保障护士处方权及其实施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从准入资质来说,取得专科护士证书是护士获得处方权的必要条件。同时,按照《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护士还必须满足“具有本科以上护理专业学历、具有五年以上临床护理工作经验以及两年以上相关专科岗位工作经历、取得中级以上护理专业技术资格”三项条件。
2018年,有学者曾在《中华护理杂志》发表《护士处方权准入资质和处方内容的调查研究》一文,通过对安徽省14所医院的1056位医护人员进行问卷调查,征求关于申请处方权护士的准入资质等意见,得出的调查结论显示,“本科学历、工作5年以上、中级职称的护士拥有处方权的赞成率最高”。这与深圳立法确立的拥有处方权的专科护士资质要求较为相似。
宋晓亭认为,深圳立法确立的专科护士资质的最低要求设限可行,但更重要的是从业者应当具备理论知识、临床经验和临床技能的要求,建立严格的工作规范和合理的考核标准,杜绝临床医疗差错的发生,维护患者的生命与健康权。
王岳认为,从医院资质上来说,基于三甲医院医护人员人力不足的现状,在上述准入资质的基础上,还可以将护士处方权范围限制在三甲医院。
郑雪倩则表示,深圳立法确立的专科护士资质符合客观实际,对于护士处方权的认识比较准确。《条例》强调执业地点是护理专科门诊或者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同时还应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护士开处方也不能盲目和随意,处方范围应限制在社区和专科护理的患者,在开具处方过程中,要将开处方的依据等内容向患者充分告知,尊重患者的知情权。
另外,郑雪倩建议建立医师和护士之间的处方咨询制度,护士的处方应在医师指导下开具。当医师和护士的处方发生冲突时,首先通过协商达成合意;若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应以医师的处方为准。她强调,护士开处方的范围应适度,不能过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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